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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01:59  浏览:8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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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2002]273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为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中正确适用《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组织审判人员学习《规定》,深刻理解其含义,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的精神,充分认识《规定》在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建立社会信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申请后,由立案庭接收有关申请材料,确定案号,并将有关申请材料移交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由该审判庭依照《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三、企业破产申请人根据《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四、企业破产案件当事人根据《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五、根据《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六、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规定》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切实保证《规定》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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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由主管部门鉴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由主管部门鉴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发〔1990〕70号《关于对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由主管部门鉴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合同第六条第三项“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经鉴证后生效”的约定,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且,合同鉴证实行的是自愿原则,因此,这一条款不宜认定无效。但就本案而言,在当事人送交鉴证的合同正式文本上,原告方拒绝签字,合同不能视为成立,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认定合同第六条第三项条款效力如何,似无实际意义。
此复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由主管部门鉴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报告

(1990年10月20日) 鲁法(经)发〔1990〕7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研究一件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由主管部门鉴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产生分歧,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现将该案情况及争议意见报告请示如下:
原告(承租人),系济南市化工研究所原生产办公室副主任薛继辰;被告(出租人),系济南市化工研究所;被租赁企业,系济南市化工研究所试验厂。该厂原是化工研究所的一个科研成果实验生产办公室,1987年底经济南市计委和济南市化工局批准改为试验厂。1988年1月8日,由济南市化工研究所申报,经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核发了营业执照,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25万元,独立核算,法定代表人隋振祥(化工研究所所长兼任)。1988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企业租赁合同,合同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经鉴证后生效。自1988年2月1日至1991年1月31日止,租赁期为3年”。被告法定代表人隋振祥和原告薛继辰均在合同上签字。当隋振祥持该合同到双方商定的市化工局企业管理处进行鉴证时,该处负责人口头表示同意给予鉴证,但由于合同改的较乱,且只有一份,要隋将合同打印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再鉴证。隋在合同打印过程中,将合同的第三条第三项“技术转让费的使用和交纳按技术转让合同执行”改为“88年技术转让费的使用和交纳按技术转让合同执行。89年以后的技术转让费随同租金一块交付。”对此改动,原告不同意,拒绝在打印的合同上签字盖章。主管部门因双方发生争议,故没有对其合同进行鉴证盖章。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研究该合同规定的“经鉴证后合同生效”这一条款效力如何认定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工商137号《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经济合同的鉴证机关”的规定,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主管部门鉴证,不是法定的鉴证机关,所以合同规定“经鉴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另一种意见认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对合同鉴证实行的是自愿原则,且该合同属于企业租赁经营合同,1988年7月1日生效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也未对此类合同鉴证问题作规定。所以,当事人约定“合同由主管部门鉴证后生效”不违背法律规定。该案当事人没按约定到主管部门进行鉴证,其合同不能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多数同志倾向后一种意见。
我院同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数同志的意见。因为当事人约定“合同经鉴证后生效”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又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合同未经主管部门鉴证,应认定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政发〔2007〕15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



一个地区的综合实力取决于工业,发展速度取决于工业,核心竞争力也取决于工业。和谐前提是发展,发展的基础靠经济。必须坚定不移地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不断夯实和谐贵港的物质基础。为鼓励先进,特制定贵港市纳税大户、纳税增长大户奖励办法。

一、评选对象

每年度在本市入库税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每年度在本市入库税金同比增加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评选办法

1、纳税大户:根据企业每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进行评选,全年正常入库税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确定为纳税大户。全年正常入库税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定为一等奖,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不达1亿元的定为二等奖,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不达5000万元的定为三等奖,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达2000万元的定为四等奖。

2、纳税增长大户:根据企业每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进行评选,全年正常入库税金同比增加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确定为纳税增长大户。其中全年正常入库税金同比增加额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定为特等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达2000万元的定为一等奖,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达1000万元的定为二等奖,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达500万元的定为三等奖,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达200万元的定为四等奖。

三、评选程序

1、企业全年正常入库税金以市经委会同财税部门核定为准。

2、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元月10日前到市经委领取申报表,并按要求填报后报送市经委。

3、市经委汇同财税部门对企业报来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并将核定结果于次年元月20日前上报市政府。

4、市政府审定当年度全市纳税大户和纳税增长大户,并于春节前召开表彰大会,对纳税大户和纳税增长大户进行表彰奖励。

四、奖励办法

1、颁发奖牌:市人民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企业授予“贵港市××××年度纳税大户”或“贵港市××××年度纳税增长大户”荣誉称号,颁发奖牌。

2、颁发政府奖金:市政府对获得“贵港市××××年度纳税大户”和“贵港市××××年度纳税增长大户”称号的企业颁发奖金,奖金标准为:

(1)纳税大户:一等奖10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3万元;二等奖5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2万元;三等奖2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1万元;余下奖金奖励企业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四等奖1万元,主要奖励企业正职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2)纳税增长大户:特等奖10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3万元;一等奖5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2万元;二等奖4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1.5万元;三等奖3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1万元;余下奖金奖励企业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四等奖1万元,主要奖励企业正职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3、获奖企业还可以按市财政奖金的1-5倍自筹资金奖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其中企业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不超过企业正职领导奖金的70%给予奖励,企业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按不超过企业正职领导奖金的50%给予奖励。

4、奖金具体分配方案由获奖企业制定 。

五、市经委具体负责评选组织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