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检疫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28:56  浏览:9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检疫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内贸[1998]655号


--------------------------------------------------------------------------------

关于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检疫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贸易(商业)厅(局):

  1998年1月1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后,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市场肉品质量有了较大改善。但由于各地在县以上(含县,下同)国有屠宰厂、肉联厂是否实行自行检疫问题上做法不一,严重影响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县以上国有屠宰厂、肉联厂的自检问题,应由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同时与政府定点及条件审查结合起来。目前,我委正与农业部协商确定屠宰厂、肉联厂自检范围。在此之前,各地经政府定点的县以上国有屠宰厂、肉联厂应按原来的检疫办法继续实行自检,并依法接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监督。(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


(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并作如下决定。
一、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们党领导各族人民不懈奋斗,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成就。我国由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国,发展成为即将进入小康社会、向工业化和现代化目标大步迈进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中华民族发展进程中一次伟大的历史性跨越。国有企业和工人阶级为此作出了不
可磨灭的重大贡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我们党开辟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为克服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我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循序渐进,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推进现代化建设。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
生了深刻变化,一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成长壮大,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高,以国有企业为主生产的一些重要产品的产量跃居世界前列。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下,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并且一直是财政收入的主要
来源,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的改革和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国有企业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迈出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步伐。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当前,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进入攻坚阶段,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集中暴露出来。由于传统体制的长期影响、历史形成的诸多问题、多年以来的重复建设以及市场环境的急剧变化,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经营
机制不活,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债务和社会负担沉重,富余人员过多,生产经营艰难,经济效益下降,一些职工生活困难。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也关系到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全党既要充分认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
和紧迫性,又要清醒地看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锲而不舍地努力,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世纪之交,和平和发展依然是时代的主题,但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有新的发展。综合国力越来越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前途命运的主导因素。我们要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就必须不断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
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坚定不移地贯彻十五大精神,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从总体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
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始终要依靠和发挥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国有企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发展是硬道理。必须敏锐地把握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切实转变经
济增长方式,拓展发展空间,尽快形成国有企业的新优势。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最重要的是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必须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
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标准,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努力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在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上迈出新步伐。
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要同国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努力开创改革、发展、稳定相互促进的新局面。
我们党和我国工人阶级历来勇于面对并善于战胜任何艰难险阻。我们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导,有比过去更加雄厚的综合国力,有多年积累的实践经验,有广大职工的积极参与,只要全党坚定信心,团结奋斗,就一定能够夺取国有企业改革和
发展的新胜利。
二、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与指导方针
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首先要尽最大努力实现这一目标。要从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出发,根据不平衡发展的客观
进程,着力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老工业基地,把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为国有企业跨世纪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到2010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适应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基本完成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
明显增强,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方针:
(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积极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
(二)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积极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放开搞活中小企业。
(三)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相结合。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构造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高效运行的微观基础。
(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五)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加强企业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重视科技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形成技术创新机制,走集约型和可持续发展道路。
(六)全面加强企业管理。推行科学管理,强化基础工作,改善经营,提高效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七)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依靠各方面力量,扩大就业门路,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八)协调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法制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帮助企业增资减债、减轻负担。
(九)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素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培育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三、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一)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二)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
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中发挥重要作用。(三)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更要有分布的优化和质的提高;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有经济在不同产业和地区的比重可以有所差别,其布局要相应调整。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目前,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必须着力加以解决。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
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在坚持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经济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总量将会继续增加,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分布更加合理,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还会有所减少。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这种减少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
质。
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
统筹规划,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快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对困难较大的老工业基地,国家要在技术改造、资产重组、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国家要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等措施
,支持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国家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西部地区要从自身条件出发,发展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技术先进的企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东部地区要在加快改革和发展的同时,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产业转移、技术转让、
对口支援、联合开发等方式,支持和促进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四、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组织结构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但目前仍不合理。主要是重复建设严重,企业大而全、小而全,没有形成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体系和规模经济,缺乏市场竞争能力。要区别不同情况,继续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在努
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同时,国家给予必要支持,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功能;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投资加快发展;对产品有市场但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
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要实行破产、关闭。
坚持“抓大放小”。要着力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有的可以成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要发挥这些企业在资本营运、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优势,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力量。发展企业集团,要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来形成,不能靠行政手段勉强撮合,不能盲目求大求全。要在突出主业、增强竞争优势上下功夫。
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要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使它们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同大企业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提高生产的社会化水平。要从实际出发,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
不搞一个模式。对这几年大量涌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出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论采取哪种放开搞活的形式,都必须听取职工意见,规范操作,注重实效。重视发挥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在活跃城乡经济、满足社会多方面需要、吸
收劳动力就业、开发新产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
在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并购中要规范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及国家税款,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五大报告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论述,全面理解和把握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
开、管理科学的要求,突出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
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各级党政机关都要同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
(二)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
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要确保出资人到位。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继续试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同时要积极贯彻十五大精神,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过渡到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要维
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作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
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的作用。党组织按照党章、工会和职代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职责。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
(四)面向市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逐步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机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董事会、经理层等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
的办法;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原则,适当拉开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目前某些垄断行业个人收入过高的问题。
六、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
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国有企业扭亏增盈、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企业管理工作,从严管理企业,实现管理创新,尽快改变相当一部分企业决策随意、制度不严、纪律松驰、管理水平低下的状况。
加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企业要适应市场,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搞好风险管理,避免出现大的失误。
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础工作,彻底改变无章可循、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的现象。建立各级、各个环节的严格责任制度,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人负责。完善劳动合同制,推行职工全员竞争上岗,严格劳动纪律,严明奖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增强法制意识,依法经营管理。
狠抓管理薄弱环节。重点搞好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要及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切实改进和加强经济核算,堵塞各种漏洞。坚持质量第一,采用先进标准,搞好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坚持预防为
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重视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要把加强管理和反腐倡廉结合起来,加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审计和监督。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做假帐、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挥霍浪费等行为。
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总结过去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不断赋予新的内涵。推广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外智力,借鉴国外企业现代管理方法。发挥管理专家的作用,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建立灵敏、准确的信息系统。合理
设置企业内部机构,改变管理机构庞大、管理人员过多的状况。
七、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和减轻企业社会负担
逐步解决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资本金不足、社会负担重等问题,对于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目标至关重要。要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和国家财力、区别不同情况,有步骤地分类加以解决。
(一)增加银行核销呆坏帐准备金,主要用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兼并破产和资源枯竭矿山的关闭,并向重点行业倾斜。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可以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所有兼并破产和关闭的企业,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
(二)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并经过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独立评审。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防止一哄而起和国有资产流失。
(三)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可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筹集资本金,并适当提高公众流通股的比重。有些企业可以通过债务重组,具备条件后上市。允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规定参与股票配售。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响
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所得资金由国家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要完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四)非上市企业经批准,可将国家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及企业资产变现,其所得用于增资减债或结构调整。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银行及其他债权人权益。
(五)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利息负担。银行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支持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不合理的贷款期限,要及时纠正;不得超过规定擅自提高或以各种名义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对信用等级较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贷款风险较低的企业,贷款利率可适当下
浮。
(六)具备偿债能力的国有大型企业,经过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可在国家批准的额度内发行企业债券,有的经批准可在境外发债。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
(七)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位于城市的企业,要逐步把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所需费用可在一定期限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并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有些可以转为企业化经营。独立工矿区也要努力创造
条件,实现社会服务机构与企业分离。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和减轻企业社会负担,一定要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相结合,一定要同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新机制和加强科学管理相结合,防止卸了原有包袱,又重复出现老的问题。
八、做好减员增效、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把减员与增效有机结合起来,达到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的目的。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要规范职工下岗
程序,认真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下岗分流要同国家财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坚持实行企业、社会、政府各方负担的办法落实资金,亏损企业和社会筹集费用不足的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地方财政确有
困难的,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支持。要进一步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搞好这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把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开展第三产业,吸纳更多的下岗职工。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下大力气搞好下岗职工培训,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进一步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下岗职工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
、自己组织起来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使需要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尽快走上新的岗位。对自谋职业的,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要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条件。要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城镇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提高收缴率,清理追缴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支付。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调剂能力。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开拓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严格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
值。逐步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人员由社区管理。认真落实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加快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适应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趋势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国有企业必须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中走在前列,积极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发挥关键性作用。
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方向与重点是:以市场为导向,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加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环境保护等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占据重要地位,掌握核心技
术,占领技术制高点,发挥先导作用。处理好提高质量和增加产量、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通过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少数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在产品质量、工艺技术、生产装备、劳动生产率等方面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一批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具有较高技术水平,能够生产高附加值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强竞争力;多数企业要不断进
行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并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充裕的优势,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特别要利用当前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的有利时机,集中必要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大先进装备制造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并向老工业基地倾斜,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对于有市场、有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这类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税收鼓励政策。培育和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继续采取加速折旧、加大新产品开发费提取、减免进口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政策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主体是企业,要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要加强技术开发力量和加大资金投入,大型企业都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研究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推进产学研结合,鼓励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科研力量进
入企业和企业集团。强化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增加中间试验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对重大技术难题组织联合攻关,重视发挥科技专家的作用。要形成吸引人才和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激励机制,保护知识产权。
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搞好宏观调控和相关的配套改革。
(一)保持经济总量基本平衡。扩大内需,开拓城乡市场,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防止经济增长的大幅度波动,为国有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的宏观经济环境。
(二)继续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鼓励国有企业合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国际竞争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注重消化、吸收和创新。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实施市场多元化,拓展对外贸易。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利用外资
,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确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到国外设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国家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并加强监管。
(三)制止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做到谁决策谁承担责任和风险。政府要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和发布信息等方式进行引导,鼓励资金投向提高技术水平、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对国内生产能力
已经明显超过市场需求的新上项目必须严格控制。
(四)发展各类市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继续完善商品市场,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建立有利于商品、资金、技术、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健全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清除分割、封锁市场的行政性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采取有力措施
,抓紧解决企业互相拖欠款项的问题,强化信用观念,严格结算纪律。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税费改革,清理整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健全中介服务体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规范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真正做到客观、真实、公正。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惩处。整顿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六)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维护市场秩序、实施宏观调控、规范市场主体、健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依法惩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
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一、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
国有企业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必须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培育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队伍总体是好的,为企业改革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提出了更高要求。他们应
该是: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经营管理能力强,熟悉本行业务,系统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具有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基本知识,善于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联系群众。
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管理方法。中央和地方党委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要加强管理。要按照企业的特点建立对经营管理者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并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
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不再确定行政级
别。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打破人才部门所有、条块分割,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继续举办和规范工商管理培训,改进培训内容和方法,
提高培训质量。努力创造条件,营造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把物质鼓励同精神鼓励结合起来,既要使经营管理者获得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报酬,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宣传和表彰有突出贡献者,保护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少数企业试行经理(厂
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可以继续探索,及时总结经验,但不要刮风。要规范经营管理者的报酬,增加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发挥党内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及经营管理者在资金运作、生产经营、
收入分配、用人决策和廉洁自律等重大问题上的监督。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凡是由于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或易地担任领导职务。
十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领导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保证。要搞好国有企业、必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要把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同运用市
场机制结合起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个重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
依靠职工群众,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搞好党性党风教育,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
先锋模范作用。企业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为实现党的任务和企业改革发展服务。要不断改进企业党组织的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进一步探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凝聚群众,
引导广大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困难企业和实行兼并破产企业的党组织尤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
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
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和厂务公开。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武装广大职工,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深入进行形势任务和民主法制教
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职工业务技术和劳动技能培训。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发展企业文化,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企业、文明班组和争当文明职工活动,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风尚,提倡科学精神,反对封建
迷信,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定地站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前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尊重群众首创精神。要认真改进领导作风,从工交、商贸、金融等各行各业国有企业的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团结和带领广大干部群众迎难而上
,开拓前进。
全会号召,全党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同心同德,奋力拼搏,扎实工作,坚定不移地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目标,努力开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的伟大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1999年9月22日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呼和浩特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包括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保密审查制度、评议追究制度、公开澄清制度、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等。现随文下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我局系统的政务信息公开方式以“呼和浩特农牧业信息网”为主要公开平台,并负责对呼和浩特市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报送和维护工作。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单位范围的政务信息进行清理,编制出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审核把关后,于11月20日前通过“呼和浩特农牧业信息网”平台政务公开栏目提交,进行公开发布。同时要按要求及时提供更新内容。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农牧业 政务公开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呼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30日

—————————————————————————————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农牧业信息,提高农牧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农牧业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业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2008第492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呼市农牧业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牧业信息,是指呼市农牧业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上级下达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呼市农牧业局及其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适用本实施办法。呼市农牧业局及其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政务公开责任机制。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行政办公室,并设专职政务公开人员。

按照管业务、管行风、管政务公开三者统一的原则,各分管领导负责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并把关;各科室、站所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本制度明确的分工亲自抓所涉业务的政务公开,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务公开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统筹协调本局政务公开信息的维护和更新;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本局规定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呼市农牧业局公开的农牧业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及时在我局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对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都应当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各科室、事业单位将应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公开栏、呼市农牧业信息网站、简报信息等多种形式统一公开;并上报呼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五条 完善呼市农牧业信息网站、及时更新充实政务公开栏并做好与市政府政务公开统一平台的联接,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农牧业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统计信息;

3、重大农牧业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农牧业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在公开政务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条 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法制办或者市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信息要全部在呼市农牧业信息网上公开;还可以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简报、便民手册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全局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农牧业局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科技成果,公开可能导致科技成果被泄露,科技成果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信息,如果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第(四)、(五)项所列的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科技成果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我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及时公开;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局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我局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我局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我局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我局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事业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一条 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可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第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我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局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5964553),收到举报的纪检监察室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对答复不满意者可直接向市监察局投诉。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呼市农牧业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农牧业局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条 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要将其中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二级单位在形成政务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在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报市法制办或保密局确定。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农牧业局信息,在通过农牧业信息网站、报刊、电台等形式发布和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前,分管领导要做好保密审核。

第五条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农牧业局信息,农牧业局办公室在收到《呼市农牧业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填写《呼市农牧业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表》,由主管科室办理,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经市农牧业局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第七条 已经移交市档案局管理的政务信息的公开,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过错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局监察室依照《行政监察法》负责管辖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分管领导、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1、没有公开科室、所属单位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科室、所属单位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没有公开科室、所属单位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重要工作;

4、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

5、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6、没有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时间;

7、没有公开办事结果;

8、没有公开便民措施;

9、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10、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或反馈处理结果;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六)违反规定收费;

(七)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八)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所属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分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科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局监察室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十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局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一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科室、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局监察室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局监察室管辖以外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应交有关部门或报请上级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开展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评议和监督,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我局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评议对象

(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二)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科室、所属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科室、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九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呼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政务公开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单位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局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和二级单位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各科室和二级单位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呼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科室和二级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以各科室和二级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科室或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协调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上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及市政府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务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公报、信息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务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自治区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其他部门对是否公开的政务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七条 各科室发布政务公开信息时统一交由局办公室在发文时签署政务信息公开意见,分管领导审核;二级单位发布政务公开信息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

第八条 政务信息审核审查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呼市农牧业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工作 单位


联系 电话

身份 证号


电子 邮箱

邮政 编码


通信 地址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 称


法定 代表人

机构 代码


联系 电话

传 真


电子 邮箱

邮政 编码


通信 地址


申请人签名

申请 时间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用途


(以下内容由受理机关填写)

拟办意见












信息提供部门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