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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31:05  浏览:8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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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司发通[2007]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三月七日
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对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部署。为确保2007年司法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责任明确,落到实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分工意见(列在最前的负责单位为牵头单位)。
  一、切实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1、紧紧围绕中央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加强对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教育、引导、督促广大党员、干部、警察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认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不断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违背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办公厅、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2、继续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大力践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等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离退休干部局
  3、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和表彰活动,大力改进会风和文风,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获取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负责单位:办公厅、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直属机关党委、机关服务局
  4、牢记“两个务必”,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严格控制修建楼堂馆所,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坚决纠正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
  负责单位: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司法协助外事司、计财装备司、机关服务局
  5、加强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违反制度行为的力度,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负责单位:办公厅、法制司、直属机关党委
  6、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提高领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领。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治部
  二、严格要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做构建和谐社会的表率
  7、加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使领导干部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指示。继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章和法纪学习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使领导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认真开展遵守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对党忠诚,立场坚定。特别要警惕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自觉抵制错误言论和倾向。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驻部纪检组、离退休干部局
  8、严格遵守司法行政系统“九个不得”和“四个绝不允许”的政治纪律高压线,确保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各司局
  9、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的,以赌博或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的,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坚决清理纠正。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计财装备司、机关服务局
  10、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一次申报登记,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继续狠刹、努力杜绝“五股歪风”。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
  11、继续落实好中央关于工资改革的一系列纪律和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
  负责单位: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局
  12、继续清理整顿规范监狱劳教单位驻外特别是驻京办事机构。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13、继续严肃治理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违规使用警车和超标准多占住房等问题。
  负责单位:计财装备司、机关服务局
  三、始终保持案件查处工作力度
  严肃惩治危害社会和谐的违纪违法行为
  14、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以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利用人事权、刑罚执行权、劳教执法权、行政许可权、法律服务行业监管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民主集中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严肃查处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投标的案件,严肃查处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违规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严肃查处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严重违反津贴补贴有关规定的案件,严肃查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物资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等等。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计财装备司
  15、进一步加大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坚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负责单位:驻部监察局、政治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
  16、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严格受理程序,做好信访举报受理工作。严格初核程序,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必须进行初核。严格立案调查程序,切实履行报批手续。严格审理程序,严禁以会代审。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
  17、严格处理和执行程序,确保执行到位。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
  18、建立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回访制度。
  负责单位: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19、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通过个案分析,追溯发案原因,探索加强防范的途径和办法,以案施教,以案促改,以惩促防,使查办案件成为最深入、最有效的反腐倡廉调查研究和探索规律的工作。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纪违法信息采集和分析纳入监狱劳教系统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进一步提高办案治本功能的时效性。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政治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20、认真落实司法行政系统第七次计财装备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办案意识,把纪检监察办案经费纳入预算项目库。
  负责单位:计财装备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四、以优良的政风警风行风促民风,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
  21、坚持纠建并举,加大防治力度,注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纠风工作长效机制,努力把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警风行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负责单位: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基层工作指导司、司法鉴定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22、不断加强机关建设,切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努力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各司局
  23、改进信访服务,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和干部下访制度,及时了解、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力争把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群众“家门口”。
  负责单位:办公厅
  24、健全岗位责任机制,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制,推行行政问责制。
  负责单位:政治部、办公厅、法制司
  25、严肃整治、坚决杜绝各种名义的乱收费和吃拿卡要行为。积极建立、完善“一站式”的便民服务窗口。探索开展电子政务。
  负责单位:办公厅、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
  26、继续狠抓“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提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的能力。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法制司、驻部监察局
  27、严格执行“双六条禁令”,维护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负责单位:驻部监察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28、继续落实“三个杜绝”,促进文明执法。深入贯彻《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确保监管秩序和安全稳定。巩固、扩大监狱管理专项整顿成果,继续防治各种形式的“特权罪犯”。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
  29、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党建工作,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健全执业监督处罚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律师文化,使“人民满意的律师”不断涌现。
  负责单位: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30、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强化执业监督,严把质量关,使公证更好地成为预防纠纷的重要防线。
  负责单位: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31、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完善便民措施,提高效率和质量。
  负责单位:法律援助中心
  32、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的规范和管理,持续提高社会公信力。
  负责单位:司法鉴定管理局
  33、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作为服务群众、联系群众的重要载体和纽带,积极参与、认真开展,力争取得更好的成效。
  负责单位:办公厅、驻部监察局
  五、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努力形成防范腐败、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有效机制
  34、紧紧围绕司法部惩防体系《实施意见》提出的八个方面128项制度,认真梳理,拾遗补缺,没有建立的抓紧建立,已经建立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力争十七大前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有效制约权力行使的制度规范体系。
  负责单位: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司局
  35、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落实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负责单位:政治部、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
  36、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的规范和监督。
  负责单位:法制司、有关司局
  37、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各项规定,继续清理“小金库”,严格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防止、切实纠正弄虚作假、规避制度等行为。
  负责单位:计财装备司、机关服务局
  38、按照《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和《2007年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计划》的要求,深入推进各项改革,争取十七大前基本落实到位。
  负责单位:研究室、有关司局
  39、积极稳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监狱体制。进一步搞好监狱布局调整,整合、配置、优化监狱工作资源。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
  40、深化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改革,加强对教育矫治工作的监督制约。
  负责单位:劳动教养管理局
  41、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实现公开、规范运行。
  负责单位:基层工作指导司
  42、深化律师、公证制度改革,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防止法律服务执业活动的趋利化倾向。
  负责单位: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鉴定管理局
  43、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及其纪律保障体系。
  负责单位:国家司法考试司
  44、加强法律援助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
  负责单位:法律援助中心
  45、健全司法协助工作机制,为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做出应有贡献。
  负责单位:司法协助外事司
  六、不断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运行真正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46、认真贯彻《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面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规定。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大力弘扬党内民主。实行“一把手”重大问题末位表态,强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继续推行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办公厅、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47、认真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48、认真落实《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
  49、认真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负责单位: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
  50、认真落实或参照落实《中央纪委关于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政治部
  51、探索实行司法厅(局)党委对监狱劳教单位领导班子的巡视制度。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政治部
  52、加强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和履行职务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对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对直接从事罪犯、劳教人员管理、改造工作的警察,对“三大现场”管理等的监察。
  负责单位:驻部监察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53、积极探索监狱劳教单位内设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机制和方式,开展监察机构再派驻试点工作。
  负责单位:驻部监察局
  54、自觉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单位:计财装备司
  55、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负责单位:法制司
  56、适时组织对监狱体制改革及布局调整资金、基层司法所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援助经费的联合检查,确保廉洁、规范使用。
  负责单位:计财装备司、监狱管理局、基层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中心
  57、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作用。
  负责单位:办公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法制司
  58、继续做好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负责单位:法制司
  59、加强与检察机关监所厅(处)的沟通与联系,完善监狱、劳教所与驻监(所)检察室联席会议制度。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60、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机关网站和现代化手段,继续深化政务公开、狱(所)务公开。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负责单位:办公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七、着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为丰富和谐文化做出积极贡献
  61、把2007年作为“廉政文化建设年”。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教育在预防腐败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构建司法行政特色鲜明的“扬正气、赞清廉、斥腐恶”的廉政文化。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62、重点推行和搞好以下活动:党组(党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讲廉政党课。举行反腐倡廉形势报告会。组织科级以上干部到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举办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党风廉政专题培训。举办反腐倡廉书画、摄影或图片展览。举办反腐倡廉征文活动。组织廉政歌曲演唱会或节目汇演。拍摄反腐倡廉纪录片。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63、宣传反腐倡廉的先进典型,并做好表彰奖励的准备工作。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
  64、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形成工作合力。把廉政文化与法治文化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优势和作用。
  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政治部、法制宣传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八、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分工意见》中由我部协助相关单位共同完成的任务
  65、继续重点查办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特别是违规发放、核销贷款的案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中和关闭破产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津贴补贴有关规定的案件,在征地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管理、环境保护、库区移民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坚持纪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惩处。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
  66、做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法律制度相衔接的第二阶段工作。推进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防范腐败分子外逃、境外缉捕、涉案资产返还等工作机制。
  负责单位:司法协助外事司、驻部监察局
  67、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认真排查案件线索、挂牌督办涉及地方政府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直查一批环境保护违纪违法案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负责单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
  68、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推行领导干部包案制,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负责单位:办公厅
  69、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影响司法公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执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司法机关依法接受外部监督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机制,继续加强司法机关的反腐倡廉工作。
  负责单位:研究室
  70、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的规范和监督。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提出完善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总结和推广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经验。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研究建立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评估机制和新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查论证机制。继续开展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清理和规范。
  负责单位:政治部、法制司
  71、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加强对各地开展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单位:办公厅、基层工作指导司
  九、落实分工任务的要求
  部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司法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司发党[2004]5号)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司发通[2004]17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对各项分工任务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并在年终向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部党组书记对司法部机关落实分工任务负总责,部党组成员对分管司局和单位落实分工任务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将分工任务与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研究,一起检查,抓好落实。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对上述分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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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印发《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市属及中央、部队在本市的单位举办的企业由市劳动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区、县级市以下单位举办的企业由区、县级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或职工集资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企业的性质;不得干预企业自主权;不得随意侵占或者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第五条 国家鼓励、扶持兴办各种形式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把巩固和发展企业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企业坚持安置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辖内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三)制定本地区企业发展规划。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运用生产扶持基金,推动企业的发展,提高就业安置能力。
(五)推动技术进步,组织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
(六)组织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产品评优,企业升级的工作。
(七)总结推广企业发展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先进的活动。
(八)按权限核准企业有关事项。
第八条 各行业设立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指导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协调企业与本行业各有关方面的关系,负责调解本行业内企业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劳务或经济纠纷。
(三)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企业年度经营(承包)指标。
(四)组织所属企业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五)负责企业升级审查和推荐工作,协助进行新产品或科研产品的鉴定,开展评先奖励活动。
第九条 企业主办单位的职责是:
(一)为企业筹措开办资金,办理有关开办手续。
(二)遵循平等互利、等价交换、有偿扶持、有偿服务的原则,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可采取借款、合理折价转让、租赁、收取占用费等形式解决。
(三)为企业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
(四)如属合资、合作经营,可根据协定,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
(五)指导企业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章 审批登记管理
第十条 企业的开办,应按规定权限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并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由负责审核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凡未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准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的停业、歇业、改变性质、名称等重大事项,须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或办理证书变更手续,并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交管理费。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 工商部门对企业适当放宽登记条件,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数额一半的,应准予注册登记,核发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每年国家下达的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划出一定的资金贷款扶持企业。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审议、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由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党、政、群众团体等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工人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后,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定期举行。厂长(经理)每半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企业工作,向职工公布财务帐目。
第二十条 企业厂长(经理)人选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新办企业可通过开办单位任命或招聘、承包等办法产生。产生的企业厂长(经理)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原审核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任期内,除严重违法乱纪或出现重大经营不善等原因外,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对厂长(经理)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多方集资或股份合作开办的企业应设立董事会,董事由出资各方委派,董事名额的分配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会按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的职工到企业担任生产经营和技术管理职务的,应由主办单位、任职人员和企业三方签订聘用合同,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职工的所有制身份和待遇不变,聘用人员退休后,回原单位领取退休金并享受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享有招用工自主权,具体办法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和办法。劳保福利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定,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含用具)和保健津贴,应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及其全体职工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企业缴纳的费用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二十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
企业的财务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应持有会计上岗证书,任期内一般不宜调动,确需调动的,应报原审核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其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没收的非法收入总额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擅自改变企业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向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的,必须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劳务或经济纠纷,由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广州地区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6月2日

威海市中心镇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威海市中心镇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宋远方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威海市中心镇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镇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城镇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行为,包括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作价入股、联营联建等。
  第四条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限定在中心镇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仓储用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除农村宅基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可按原用途对外流转。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防止乱圈乱占和荒芜闲置土地。集体建设用地总量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但又确需增加新的建设用地的,可申请实行建设用地规模调整、指标置换等政策,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的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建的不符合现行规划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八条 中心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中心镇范围内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由镇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分期分批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使用手续,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对外流转。
  第十条 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城镇规划的,根据其所有权归属,分别由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原土地使用者对外流转,其中由原土地使用者流转的,需经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第十一条 中心镇人民政府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征得土地承包者的同意,并按照征地标准支付给承包者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二条 中心镇建设占用耕地的,由用地者自行开发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按规定向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可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从低征收。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年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依法分批次转用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由镇人民政府持农用地转用批复、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所有者同意流转的证明文件、建设规划许可证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流转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流转双方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所有者同意流转的证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流转许可申请。
  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土地权属清楚、符合规划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许可文件。
  对不符合流转条件不能批准流转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许可文件下达后15日内,流转双方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流转许可文件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同书》的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规划部门和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由流转双方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原《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同书》,双方签订的新的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等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原《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同书》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流转。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其地上建筑物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流转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归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可在使用期满前6个月内持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续期的证明文件,向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价格,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执行,各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最低限价。
  第二十五条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流转收益(指流转价格扣除支付给农民个人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市、市(区)、镇、土地所有者按照1:1:3:5的比例分成。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由中心镇人民政府与土地所有者在最低限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收益根据其所有权归属,分别归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后再次流转的,应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增值额在20%以内的免缴增值收益,增值额在20%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流转合同约定。该收益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与中心镇人民政府按3:7的比例分成。
  第二十七条 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代为收取,应当返还的按季返还给镇人民政府及土地所有者。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小城镇建设;返还给村的土地收益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用于发展本村经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使用集体土地协议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的文书格式,由威海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外经济发达的非中心镇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