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50:54  浏览:9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05]6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八日



吕梁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水泥的发展方针,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山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晋政办发〔1999〕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和发展散装水泥事业而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征收的标准: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按销售(含自有)量每吨缴纳1元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者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代征。代征业务费按实际征收入库总额的2‰提取。

第五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建材行业办,主要负责

1、协调生产企业、袋装水泥使用者及相关部门。

2、对各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进行监管、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各县市区经贸局征收专项资金,主要负责对本县市区所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和水泥生产企业,以及中央、省、市驻本县市区单位的建筑工程和生产企业的征收。

第七条 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者应当在工程竣工或使用水泥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决算和购进商品混凝土、水泥原始凭证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审核认定手续,并按照使用袋装水泥的征收标准,办理专项资金预缴款的结算手续,多退少补。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于袋装水泥出厂之日起5日内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散装水泥办公室足额上缴专项资金。逾期未缴或不足额上缴的,除责令缴纳外,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九条 市级收取的专项资金实行省市1:9分成,即10%上缴省财政,90%留市财政。县级收取的专项资金实行省、市、县1:5:4分成,即10%上缴省财政,50%上缴市财政,40%留县财政。

第十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之日起5日内,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即10%上缴省财政金库,90%缴入同级财政金库。逾期未缴或混库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预收的专项资金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但政府不进行调控。散装水泥办公室在收到建设单位预缴的专项资金之日起5日内,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逾期未缴或不足额上缴的,依照《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认定结算手续后,应退还建设单位的资金,由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将资金拨回散装水泥办公室,由散装水泥办公室与建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不退还的资金从财政专户中按1:9的比例(即市收入的10%上缴省)直接划拨省、市财政金库。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的监督管理。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科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季)及时、准确地报送专项资金收支报表。

第十五条征收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票据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第61号令)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管理的通知》(晋财综字〔1998〕115号)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具体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的支出;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支出。

其中(一)、(二)两项开支,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基本建设和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及科研开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报同级或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散装水泥办公室初审后上报同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批;

(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后,财政部门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财政部门按项目预算向散装水泥办公室拨付资金。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用于投资项目的专项资金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用于非建设项目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具体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于一些较大型的建设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对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等问题,应及时反馈和处理,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对在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各级经委(经贸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到2005年12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主法制的礼刑误读


范忠信

  民主、法制,通常被人们并举为二事。很多宣传性的口号、标语
反映了这一点,诸如:“发扬民主,加强法制”,“法制是民主的保
障”,“民主与法制相辅相成”,“讲民主也要讲法制”,“不能脱
离法制讲民主”……

  这些说法,听着听着,你会觉得有许多言外之意。似乎是:民主
是一回事,法制又是一回事。民主是对自己人的,法制是用来对付一
切威胁人民民主的因素的,它是民主的保护神。法制保障民主的途径
不外是:一方面是“专政的铁拳”打击各种敌人,一方面对人民规定
各种界限或尺度以防滥用民主。

  这似乎一直视为“天经地义”的正确观念,其实大可商榷。从这
一观念中,我们看不到对民主的正确理解,看到的只是对民主精神的
陌生、隔膜及对现代法制的生疏。甚至看到的只是旧时“礼以待君子,
刑以威小人”、“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德主刑辅、礼刑结
合”的影子。

  现代意义上的法制或法治,与民主本为一物。可以说,民主与法
制是灵魂和肉体的关系;前者是灵魂,后者是载体。没有民主,法制
便是“行尸走肉”;没有法制,民主便是“孤魂野鬼”,无处附着,
名有实无。

  民主是法制的灵魂,没有脱离法制而独存的民主。即便有,那也
不能算真正的民主。法制是民主的载体,或曰体现、实现、寄托。只
有良好的法制才能使民主变成事实。使民主变成现实的法制,可以视
为民主的保障,但又不仅仅是保障。即便仅就“保障”而言,也绝不
仅仅是防范敌人、规定限度而已。我认为法制是这样地承载、实现和
保障民主的:第一,它明确宣示人民作为国家主人应该享有的具体权
利;第二,它明确宣示人民作为主人应承担的具体义务;第三,它规
定了人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正当途径、程序;第四,它特别规定
了防止政府和官吏剥夺人民正当权利的程序、途径(包括事前预防和
事后救济的措施和机制);第五,它明确规定了对滥用权力、逃避义
务、故意侵害他人权利者的惩罚及惩罚的程序。离开了此五者(特别
是前四者),就无所谓社会主义法制,亦无所谓法治。

  由此可见,通常讲“法制是民主的保障”者所理解的“保障”仅
仅比较接近上述第五项而已。这无疑是片面的、浅陋的。如果仅仅强
调这种意义上的“保障”,那是很危险的,因为那极可能使法制失去
民主的灵魂。直到今天,政府机关在起草法案之时,习惯于过多地使
用“不得”、“禁止”、“必须”、“严禁”、“严惩”、“依法惩
处”之类字眼,习惯于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习惯于对百姓的限制、
督责、鞭策(本义上讲),很不习惯或很不愿意多使用一些“得”、
“可以”、“有权做”的字眼。立法机关对此也不惊不忧,让其顺利
通过。司法机关在司法时更是习惯于戴着放大镜去看禁止性规范,无
限地扩大解释禁止范围。这都是前述“法制保障”观念的结果,都是

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