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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31:11  浏览:97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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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04/28)

2005-4-28 酒政发〔2005〕30号



肃北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奖金的使用效率,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市边防办制定了《酒泉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酒泉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项目奖金的管理和使用,严肃财经纪律,充分利用好项目资金,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客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边境地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是省、市财政为支持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项目资金。

  三、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应重点用于马鬃山边境地区生态、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畜牧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发展边境文化、教育、卫生、乡镇公共设施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军警民联防、边境法规宣传等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可根据财力适当安排。对边防军警民生产、生活中急需解决的困难和边境工作需要开支的有关费用,从严掌握酌情合理开支。

  四、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申报程序。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制度,先由肃北县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军警部队根据边境地区的实际提出申请,报市边防委办公室。市边防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初步方案,经酒泉市边防委研究后统一上报,不得越级申报和受理。

  五、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审批管理。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审批管理采取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由省边防委提出原则要求,酒泉市边防委结合边境地区实际,按照《甘肃省边防建设五年规划》确定方案上报后,由省边防委审核批准后监督实施。

  六、边境事业费审批后,要减少周转环节,由省市财政直接下达给酒泉市边防委员会办公室,由酒果市边防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到项目建设单位,并做好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清理报告工作。

  七、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所扶持的项目,都要建立责任制度并落实到人。选择项目时要进行科学地评估论证,并建档立项;执行中要按进度进行拨款监督;验收投产要进行投资效益考核,按效益的高低实行必要奖惩。

  八、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必须坚持专项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不得随意改变专项奖金用途。要建立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制度,实施项目管理责任制,健全项目效益评价机制,对违返规定的人和事要追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九、各项目建设和扶持单位要建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使用报告制度,做到实施前有项目执行计划,实施中有执行情况报告,年终有效益总结。每年年底要向市边防办、市财政局以书面形式报告用款项目的效益及使用情况。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酒泉市边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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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9〕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台州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浙政令第2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91 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河流水质保护管理工作,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省级考核交接断面和本细则的市级考核交接断面(包括交接和入海断面,详见附表)的水质保护管理考核。每年增加或取消列入市级考核的交接断面,将在年初以市政府名义公布。
第三条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可根据水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交接断面增加特征污染物考核指标。水质目标依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办发〔2005〕109号)的规定。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水质、水量、流向监测工作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规定由相应的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为加强市区内河水质考核,按照市区平原河网和椒江干流水质保护同等重要的原则,计算椒江、黄岩、路桥三区的出入境断面的污染物浓度。具体是:椒江、黄岩出入境断面的污染物浓度按椒江干流和平原河网权重各占50%计算,椒江干流和平原河网内的各断面间按算术平均值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C=(C椒1+C椒2+……+C椒n)×1/n ×0.5+(C平1+C平2+……+C椒m)×1/m ×0.5
式中:n、m 分别表示椒江干流和平原河网断面数量;C椒n表示椒江干流第n个断面监测浓度,C平m表示平原河网第m个断面监测浓度。
路桥出入境断面的污染物浓度均按照算术平均值进行计算。 第五条 市级考核断面的考核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在省政府考核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省考核结果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省级考核断面的考核由省政府组织,市政府不另行组织考核。省政府考核结果直接作为市政府对县(市)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结果及处理

第六条 交接断面水质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三项考核指标分别以考核时段平均值计算,考核结果以三项指标
中最差的等次确定。考核结果评定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
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确定。
第七条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审批、安排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和实行流域限期整治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实行行政问责制。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主要河流水环境保护负总责。市政府建立包干负责的“河长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公布。
(1)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纳入市对县(市、区)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审批相挂钩(区域限批)。河流出境断面的某项污染物指标评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从下一年度开始,该县(市、区)直接影响交接断面水质相关区域内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资源论证文件,分别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核准在该县(市、区)相关区域内增加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新的大宗取水项目,停止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涉及市级考核限批的县(市、区)通过污染治理等措施,出境水质达到合格要求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可以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解除上述限批措施。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核定,确实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解除限批措施。涉及省级考核断面的限批解除按省政府的考核办法要求执行。
(3)河流交接断面的某项污染物指标评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其相应河流的集雨面积范围实行重点整治,挂牌督办。
(4)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与经济奖励处罚相挂钩。除列入《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经济奖励处罚外,市政府采取以下经济奖励处罚措施: 对各县(市)在省考核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在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时,对考核良好以上的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适当扣除。 对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按照考核结果,优秀和良好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不合格的予以30万元处罚,在当年应得的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扣除。

第四章 考核工作要求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开展监测分析,制定并落实各项考核工作机制,保障考核结果。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水环境治理和保护投入,积极推进水环境整治工作,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省市考核办法精神,制订辖区内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司法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税收法制宣传是整个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地必须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一)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可以促进征纳双方基于法律基础之上的良性互动,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从而推进依法治税。
(二)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要任务。法制更加完备,执法更加有效,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是提高全社会对税收法律的认知度,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法律遵从度的有效途径,是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制约,维护法律公正,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确保税法严格实施的有效措施,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健全,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三)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是提高公民税法意识,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需要。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的树立与养成是一项长期任务,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税收环境仍有待改善的情况下,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的任务尤为艰巨。只有深入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才能更好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才能使广大纳税人了解税法、掌握税法、自觉遵守税法,才能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逃骗税可耻”的社会氛围。
二、结合实际,突出税收法制宣传和普及的重点
各级税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以税收法律为重点,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法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
(一)要进行税收基础性知识的普及教育。进行税收基础性知识的普及教育的实质,就是要广泛地进行“为什么要纳税”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纳税人深刻地认识到,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依法纳税,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依法纳税也是公民的美德,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的具体体现。只有依法纳税,才能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财力保证,才能共同建设好小康社会。
(二)要进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即要进行“怎么纳税”的宣传教育。要按照不同层次纳税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宣传税收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具体的规章制度,使纳税人不仅具有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而且知道按照什么程序纳税、应缴什么税、应纳多少税,切实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能力。
(三)要进行税收权利和义务的普及教育。纳税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要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特别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使纳税人全面、准确地了解到应享有的权利,培养广大公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提高纳税人的维权意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要进行依法行政的普及教育。要通过税收法制宣传,使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忠实履行职责,依法征税,公正执法,切实提高依法治税水平;使各级党政机关进一步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严禁乱开税收政策的口子;使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协税护税职责,支持税收工作发展。
三、采取切实措施,有效开展税收法制宣传
(一)要抓好集中性税收法制宣传。税收宣传月是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载体,各地要围绕每年的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有重点地举行各种宣传活动,努力形成学习税法知识,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使税收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步步深入,扎实有效。
(二)要做好日常性税收法制宣传。要充分运用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税收法制教育;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期刊等媒体,加大税法宣传的影响力和辐射面;要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的作用,强化纳税咨询服务窗口作用,开展好面向纳税人的咨询服务、纳税辅导。要不断创新宣传手段,增强宣传效果。积极利用互联网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开通并办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普及税收法律知识;运用语音电话、触摸屏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三)要搞好针对性税收法制宣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税收法律列为普法考试内容,并开展税法进社区、税法进学校等多种活动,切实推进此项工作开展。
在进行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中,要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曝光力度,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一些定性准确、影响面大的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以警示纳税人,震慑犯罪分子。
四、加强领导和协调,保证税收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税收法制宣传,普及税法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税收普法工作作为法制宣传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统筹考虑,统一部署。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领导机构,明确负责部门,充实工作力量。要完善各项制度,积极探索提高税收法制宣传效果的长效机制,特别要建立考核制度,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对普法情况进行检查,推动工作开展。要落实经费保障,确保税收法制宣传顺利进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及时沟通情况,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形成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合力,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司法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