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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34:03  浏览:87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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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3〕9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04-20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市文化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营业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


  (四)营业场所使用面积需在200平方米以上,上网计算机不得少于10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五)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六)有具备信息网络技术的计算机专业中专以上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向区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条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经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报送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和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终审。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和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安全责任人、营业场所地址或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等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计算机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登记、巡查制度,登记内容包括上网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学习单位、上网内容、上网时间等。


  登记内容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查询时予以提供。发现上网消费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赌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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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许昌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的能源)、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许昌市辖区内从事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许昌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中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城乡规划、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等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重点扶持以下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技术集成及标准制定: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热水、空调、照明、光伏发电;



(二)水源热泵、地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三)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山区建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进行供热水、照明等;



(四)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的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在农村与偏远地区发展离网式发电等;



(五)先进适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



(六)培育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建立能效标识、产品认证制度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七)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第七条新建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新建居住建筑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推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积极采用浅层地下水源、土壤源和污水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第八条新建公共建筑优先考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集中供热供冷、太阳能光电照明等。公园、绿地、道路逐步推广太阳能光电照明。



第九条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重点是高耗能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要求。城市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区域应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为建筑提供冷热源。



第十一条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规划设计的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的,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应用部分进行专项验收。由专业检测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进行检测,并出检测报告。在向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实施内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住房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获得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和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列入当年许昌市建设科技计划,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配套扶持。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并在取水井和回灌井安装取水计量装置的,用电电费及地下水水资源的收缴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系统用电按民用电价收取,地下水完全回灌则免收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依托相关机构,完善技术标准,做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要积极为光电生产企业、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太阳能光电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效结合。各光电生产企业要做好产品在建筑领域应用的企业标准,逐步提高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水平。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要落实上网分摊电价等政策,放大政策效应。加强示范工程宣传,扩大影响,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规模化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鼓励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科技经费时,应当增加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方面的投入比例。定期发布鼓励在本市推广应用的产品和施工工艺目录。市财政对“许昌市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实施进行鼓励和资助,按照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和产业推广。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利用地源热泵技术从事供热供冷经营企业和光电光热、风能建筑应用企业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九条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可再生能源应用生产企业在我市投资建厂,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设备和配套材料的产业化建设。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脚本撰写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脚本撰写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信字[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本部各直属单位,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改革开放30周年重要纪念活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材料征集工作的通知》(商信字[2008]25号)印发后,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迅速成立了展览资料征集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及时报送了各自工作领域的大事记、反映对外开放重大事件的图片及反映各自领域发展状况的统计数据和文字资料等,为展览大纲的设计创造了条件。
  
  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筹办过程包括大纲设计、脚本撰写、材料审核、制作布展、现场解说等各个环节,目前展览筹办工作已进入脚本撰写阶段,这是整个展览筹办过程的核心环节。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展馆布局情况
  
  根据展览内容和展馆情况,本次展览主要设置开放历程馆、开放实践馆和互利共赢馆3个展馆。

  开放历程馆按年度展示我国对外开放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历史事件。
  
  开放实践馆设有先锋墙(26×1.5米)、部委区(12×1.5米)、地方区(8×1.5米)、专题区(9×1.5米)。先锋墙主要展示在我国对外开放中具有第一次意义的历史事件。部委区主要展示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旅游业等各行各业的对外开放历程和成就。地方区主要展示32个省(区、市)的对外开放历程和成果。专题区主要展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利用外资、开发区建设、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对外开放的法制建设、加入世贸与自贸区建设、港澳台地区在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等内容。
  
  互利共赢馆设有国别区(2×1.5米)、专题区(9×1.5米×2块)。国别区主要展示我国与171个建交国双边经贸往来和互利合作情况。专题区主要展示中国与亚洲、欧洲、美大、非洲的经贸关系及中国与多边和区域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
  
  二、各单位工作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在脚本撰写阶段主要任务:一是负责开放实践馆地方区的脚本撰写工作,包括撰写展览脚本、撰写解说词、提供展览图片,提出布展示意图。计划单列市的有关内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二是负责向开放实践馆的先锋墙推荐展览内容。

  本部各直属单位在脚本撰写阶段主要任务:一是牵头或配合开放实践馆、互利共赢馆专题区的脚本撰写工作,包括撰写展览脚本、撰写解说词、提供展览图片,提出布展示意图;二是负责向开放实践馆的先锋墙推荐展览内容。
  
  各驻外经商机构在脚本撰写阶段主要任务是负责互利共赢馆国别区的脚本撰写工作,包括撰写展览脚本、撰写解说词、提供展览图片,提出布展示意图。未设立驻外经商机构的建交国的有关内容由代管经商参处负责组织。
  
  所有撰写展览脚本的单位均是本次展览的参展单位,对所提供的展览内容负责。
  
  三、关于脚本撰写的内容、格式及报送要求
  
  展览脚本要体现思想性、系统性和艺术性,对重大事件的描述要交待前因后果,注重运用综合图表来展现展览内容,图片的选择要有代表性,有视觉冲击力。
  
  地方区主要展示本地区对外开放的总体情况、主要方面和辉煌成就。国别区主要展示双边经贸合作的重大事件、重点项目和合作成就。专题区主要展示本领域的总体情况和主要方面。
  
  脚本要求有总标题和一级标题,部分一级标题下可有二级标题。一级标题或二级标题下是图片及说明或图表。标题一般不超过15字。解说词要紧扣展览内容,具有系统性和概括性,突出重点,便于讲解员现场讲解时使用。图片说明应提供所反映事件的背景和意义,字数以60—120字为宜。解说词、标题和文字说明应提供英文译文,有困难的单位可由筹展办负责翻译,但不对翻译的准确性负责。
  
  为方便各单位脚本撰写工作,筹展办分别为地方区、国别区、专题区提供了设计模版供参展单位参考。脚本撰写、照片选择及布展示意图鼓励创新,不强求千篇一律,各单位可对设计模版进行修改。
  
  各单位脚本、解说词、照片及布置示意图的最迟报送时间为2008年7月31日。其中各省市的脚本撰写工作将视情况召开会议进行布置。各驻外经商机构提供的脚本、解说词、照片和展览示意图应于驻外经商参赞会议期间进行工作衔接。
  
  四、关于大事记、视频资料和实物清单
  
  为全面系统地展示各地区、各领域对外开放的历程和多双边经贸合作历程,弥补展出面积有限的不足,展览期间将在各展区设置资料查询台,供观众查询对外开放和双边经贸合作大事记及配套图片。没有报送大事记及配套图片或报送不完整需要补充的单位请务必于2008年7月31日前完成报送。
  
  本次展览在各展区备有视听设备,请各参展单位收集并提供有关视频材料。并将视频材料及清单于2008年8月31日前报筹展办。
  
  为形象展示我国对外开放的历程和成就及多双边经贸合作历程和成果,展览期间将在有关展区设置实物展台。请各单位将拟展出的实物、模型清单及尺寸于2008年7月31日前报筹展办,实物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五、关于参考材料和联系方式
  
  为帮助各单位撰写好展览脚本,开放展网站(http://kaifangzhan.mofcom.gov.cn)新增了图片查询系统和资料查询系统,供各单位在撰写脚本时参考。
  
  因办公室调整原因,筹展办材料组电话变更为010-65683187(孔丽莉)、65197840(韩清晨),传真变更为010-65683718;综合组电话变更为:010-65683692(王兵)、65198454(赵秀芬),传真变更为010-65685300。其他联系方式不变。详细联系方式可到开放展网站查询。

  附件:1、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展览大纲(初稿)
     2、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展馆布局平面图
     3、开放实践馆地方区参考模版1—3
     4、互利共赢馆国别区参考模版1—3
     5、开放实践馆专题区参考模版1—3
     6、互利共赢馆专题区参考模版1—3
     7、开放实践馆地方区脚本报送表(标题、解说词、图片图表清单、图片图表说明)
     8、互利共赢馆国别区脚本报送表(标题、解说词、图片图表清单、图片图表说明)
     9、开放实践馆专题区脚本报送表(标题、解说词、图片图表清单、图片图表说明)
     10、互利共赢馆专题区脚本报送表(标题、解说词、图片图表清单、图片图表说明)
     11、开放实践馆先锋墙资料推荐表
     12、信息查询系统大事记推荐表
     13、视频资料推荐表
     14、展览实物及模型推荐表
     15、图片说明示例


商务部办公厅
二OO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