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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26:50  浏览:9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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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一、为鼓励部分海外优秀青年学者每年能在国内进行一定期限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特设立《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简称为“海外青年基金”)。

  二、申请人的条件:

  1、申请人应是在海外从事科学研究,暂不能回国定居的青年学者;

  2、具有所在国副教授级或成绩突出的助理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海外独立主持一个实验室或一个研究项目(必须提供任职证书复印件或研究项目批准通知书复印件),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3、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4、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中,学术上已取得国际同行承认的创新性成就,或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的创造性科技成果;

  5、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属国际前沿,有创新性构思,为国内所急需;

  6、在国内的合作研究单位(简称“合作单位”)已经落实并与其签订了合作研究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双方应就以下主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合作研究的课题名称以及研究方向、预期目标等;

  ——合作单位应基本保证合作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设备以及人力、物力等条件的配备;

  ——合作单位的主要合作者,原则上也应该是青年学者;

  ——获资助者,每年在合作单位的工作时间至少在两个月以上。

  三、申请、评审与审批

  1、申请时间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等项目申请的时间同步;

  2、申请人须按照《关于编写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申请书的要求与说明》的规定,认真编写《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向合作单位提出申请;

  3、合作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人 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将其《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包括协议书)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对口科学部;

  4、有关科学部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同行评议。每位申请人的《申请书》至少要有5位专家的有效评议(包括较详细的评议意见和表态意见);

  5、在同行评议基础上,科学部遴选优秀者提交专业评审组评审,提出建议资助人选,并报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计划局汇总后,将建议资助人选提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定。

  四、实施与管理

  1、资助通知下达后,获资助者应在两个月内向科学部报送一式两份详细的研究计划。研究计划必须经合作单位审核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研究计划经科学部审查后一份转计划局备案并予以拨款;

  2、获资助者每年应向科学部报送一式两份年度进展报告。科学部审查合格后一份转计划局,计划局据此拨下年度经费;

  3、资助期(一般为3年)结束后,获资助者必须认真撰写总结报告一式两份报送对口科学部,科学部审查后一份转综合计划局;

  4、获资助者在合作单位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合作单位。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等均应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标注;

  5、其他跟踪管理原则上与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同。

  五、经费财务管理

  1、资助经费下达到合作单位,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该单位财务部门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负责财务管理。资助款的使用,由获资助者商合作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做出具体安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获资助者每年列支国际往返旅费不得超过当年资助经费的15%;

  2、其他财务管理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3月2日公布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补充规定(B类资助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它有关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计划局负责解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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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

庆政发〔201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大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级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单位)适用本制度。
本市内的中直、省直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其本部门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落实。市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 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直接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要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能上岗工作。
  第六条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专业部门组织。
  第七条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内容按省政府法制办规定执行,包括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救济等方面,具体涉及到《宪法》、《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
第八条 综合法律知识考试使用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命制试题。考试合格的,发给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证》。考试不合格的,安排补考一次。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许可工作,要按程序予以清理。

  第三章 行政许可公开制度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及其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及其子网站上公示下列行政许可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公示受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受理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号、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
  (二)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标准;
  (四)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要求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五)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六)需要招标、拍卖的许可事项及具体要求;
  (七)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数量及剩余数量;
  (八)依法应收费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九)对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的监督方式、投诉举报方式及对申请人的救济途径。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许公众查阅,并为公众查阅、摘抄和复制创造条件。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档案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准许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行政许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行政许可的形式。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的行政许可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申请人要求复制、邮寄、递送的,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制定,收取的费用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处理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事务,负责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行政许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纠正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 “一个窗口对外”制度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该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 有独立办公楼和其他有条件的单位,要设置办事大厅,将本单位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送达交由办事大厅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办事大厅应当公示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要为公众提供业务咨询、资料索取和阅览、信息查询和复制、申请的填写和修改等场所和条件,方便公众办事。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大厅、审查机构和决定机构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暂时不能辟建办事大厅的单位,要保证由一个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三条 依法需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可确定一个部门(即主办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办理情况及其需要,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查、统一送达”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告知和听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听证的。
  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各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目录,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六条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口头告知的,应制作告知笔录;书面告知的,应送达听证告知书。
  第二十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下列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事项;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由部门法制工作人员或其他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
  第三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或者与所听证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即时决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受委托参加听证的,委托人应向行政机关提交委托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规则;  
  (二)听证主持人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四)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陈述理由;
  (六)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章 行政许可监管档案制度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当加强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管,要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属地管理等方式,切实保证行政许可事项按法定条件施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必须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监管档案。监管档案的式样及要求由市政府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每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建立一个监管档案,监管档案的编号与行政许可证书的编号应当一致。
  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监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对该许可事项进行监管的工作安排、通知、会议纪要等文件;
  (二)被许可人按要求报送的反映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书面检查报告和其他材料;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被许可人的投诉、举报、检举材料;
  (四)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对该事项进行检查活动的情况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检查人签字;
  (五)行政处理材料,包括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后形成的表彰、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撤消许可、注销许可等结论性文书。
  第三十八条 监管档案的管理,按《档案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由主办部门报送。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许可是指应当告知听证权利或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5日内报送。
  第四十二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应当报送备案报告、听证笔录(复印件)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备案报告应当载明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申请人的情况及其具备的条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会的情况以及本单位领导的研究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许可卷宗和其他相关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挠和拒绝。
  第四十四条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政府法制部门可责令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改正,也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四十五条 不报送或不按要求报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行政许可监督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的法制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并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监督机关对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实施行政许可是否有合法依据;
  (二)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
  (三)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合法;
  (四)行政许可收费是否合法;
  (五)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六)行政许可公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实施行政许可形成的有关材料是否按照规定立卷保存;
  (八)是否建立落实行政许可各项工作制度;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督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巡查;
  (二)受理投诉和举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询问;
  (四)听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汇报;
  (五)查阅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的档案和其它文件材料;
  (六)对行政许可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七)对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及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八)对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九)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十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检查中,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报送相关材料,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一条 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对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应当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九章 行政许可申诉和投诉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许可实施单位不规范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的法制机构或其他指定机构负责处理本机关行政许可申诉工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等监督机关设立的违法行政举报机制,应当受理对行政许可行为的投诉。
  第五十六条 监督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反映的问题属实的,监督机关应当对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也应当向投诉人、举报人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章 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无法律依据、超越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无法律依据或违反规定实施委托许可的;
  (五)未执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的;
  (六)指派不合格的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五十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将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内容予以公开和公示的;
  (二)不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或者格式文本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内容的;
  (三)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许可而不许可,又不说明理由的;
  (四)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或者要求购买指定商品和接受有偿服务的;
  (五)未按照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的;
  (六)依法应当告知听证而不告知、不举行听证的;
  (七)实行联合办理的,对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主办部门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的;
  (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未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 
  (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下达法律文书而不采用书面形式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在行政许可监管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二)没有按规定建立监管档案或者执行不规范的; 
  (三)没有建立行政许可举报制度,或者对当事人的投诉和举报不认真查处的;
  (四)对被许可人存在的问题不督促整改、听之任之的;
  (五)对上级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拒不执行或推委搪塞的。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经告诫仍不予改正的。
  第六十一条 监督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责令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撤销或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六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依法向监督机关请求撤销的,监督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十三条 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的各项规定,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信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集团,到1998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信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信集团全资控股部分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9年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中信集团其他成员企业从1999年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二、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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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 所在地 |
|--|-------------------|------------|
| 1|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
|--|-------------------|------------|
| 2|中兴长春实业发展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
|--|-------------------|------------|
| 3|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 |
|--|-------------------|------------|
| 4|中信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
|--|-------------------|------------|
| 5|中信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
|--|-------------------|------------|
| 6|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
|--|-------------------|------------|
| 7|中信房地产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
|--|-------------------|------------|
| 8|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
|--|-------------------|------------|
| 9|北京国泰饭店 |北京市朝阳区 |
|--|-------------------|------------|
|10|中信旅游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
|--|-------------------|------------|
|11|中信化工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
|--|-------------------|------------|
|12|中信金属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
|--|-------------------|------------|
|13|中信物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
|--|-------------------|------------|
|14|中信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
|--|-------------------|------------|
|15|中信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
|--|-------------------|------------|
|16|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
|--|-------------------|------------|
|17|中信国安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
|--|-------------------|------------|
|18|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 |天津开发区 |
|--|-------------------|------------|
|19|中信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
|--|-------------------|------------|

|20|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 |
|--|-------------------|------------|
|21|上海中信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
|--|-------------------|------------|
|22|中信宁波集团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
|--|-------------------|------------|
|23|中信机电制造公司 |山西省绛县 |
|--|-------------------|------------|
|24|国营五四一电厂 |山西省绛县 |
|--|-------------------|------------|
|25|中信大榭开发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 |
|--|-------------------|------------|
|26|中信大榭建设工程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 |
|--|-------------------|------------|
|27|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 |
|--|-------------------|------------|
|28|中信广州发展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 |
|--|-------------------|------------|
|29|中信汕头公司 |广东省汕头市 |
|--|-------------------|------------|
|30|中信华美龙岗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
|--|-------------------|------------|
|31|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 |
|--|-------------------|------------|
|32|北京国际大厦经营管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
|--|-------------------|------------|
|33|北京京城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 |
|--|-------------------|------------|
|34|中信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 |
|--|-------------------|------------|
|35|中信深圳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
|--|-------------------|------------|
|36|中信秦皇岛有限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
|--|-------------------|------------|
|37|中国西南资源联合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 |
-------------------------------------



19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