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简介中国先秦婚姻制度/曾广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23:16  浏览:9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简介中国先秦婚姻制度

曾广荣


  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已有多年,在对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之余,也常涉览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现对我国先秦婚姻制度简单摘要,以博有兴趣的读者一览。
  “婚姻”即嫁娶,也就是女子嫁夫,男子娶妻。在我国《诗经》的“郑风•丰序”中记载“婚姻之道缺,阳倡而阴不和,男行而女不随。”其疏记载:“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
  我国与世界其他文明古国一样,在其社会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即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专偶制(即一夫一妻制)。“群婚制”又分“族内婚”和“族外婚”两种形式,亦即两个阶段,前者是指氏族内一群兄弟姐妹的集体婚配,后者指两个不同的氏族之间世通婚姻,即甲族的兄弟姐妹与乙族的兄弟姐妹集体婚配,禁止本族内兄弟姐妹的婚配,包括旁系的兄弟姐妹在内。“对偶制”是在族外婚的基础上,一男一女结成配偶,但关系松散,没有独占的同居。我国自夏、商时即已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直到西周,一些原始婚俗也并未完全消失,即便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也保留了不少原始群婚的遗俗。当时,女子出嫁谓之“归”。如《诗•周南•桃夭》中说“之子于归,宜其室家。”《春秋•庄公元年》中也说“王姬归于齐”。这是因为在远古实行族外婚的时候,甲乙两族世婚,两者的兄弟姐妹皆为姑表关系,婚配后自然互称对方的父母为舅姑。当进入对偶婚从夫而居时,女子同舅的儿子婚配,实际是又回到了本族即母族,所以称之为“归”。
  “婚”和“娶”本作“昏”和“取”,女字旁是后来加上去的。“昏”又本作“?e”,唐朝为避太宗李世民的讳而改为“昏”。从词义看,“昏”为日暮,天刚黑时;“取”为捕取、夺取。以“昏”和“取”称婚姻之事,与原始的“掠夺婚”有些联系。“掠夺婚”也称“劫夺婚”或“佯战婚”,它是原始氏族成员由男从女而居过渡到女从男而居的一种婚姻形式,《易经》一书中就有“匪寇婚媾”的记载,意为来者并非为了劫夺,而是为了谋求婚姻。这些求婚的男子往往是乘车马而来,车上的人都是一色的黑色装备,手里还拿着武器。既然婚礼与“掠夺”有关,当然黄昏时举行最为适宜,正象《白虎通义•嫁娶》中所说“昏时行礼,故谓之婚也”。《诗•陈风•东门之杨》:“昏以为期,明星煌煌。”
  先秦留有原始风俗的婚姻形式还有“媵妾”制和“?A报”制、“赘婿”制。媵妾制是一种多妻制的表现形式,其特点是一女出嫁,同族的娣侄随嫁或陪嫁。《仪礼昏礼》记载“古者嫁女必以侄娣从,谓之媵。”娣侄处于从属地位,也称为媵妾。媵制起源颇早,《尸子》一书推测尧帝嫁二女于舜就是媵制。其盛行于春秋,如《诗•大雅•韩奕》就描述韩侯娶妻,“诸娣从之,祁祁如云”,《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载:“诸侯娶一国,则二女往媵之,以侄娣从。”至战国时期逐渐衰落。“妾”制的实质与“媵”制基本相同,皆为原始社会向对偶婚演变形式之遗风,但妾的来源较为多杂,多为奴隶(妾字的本义即为女奴隶)及贫家妻女。其较媵制出现稍晚,但保留的时间却更长。
  “?A(亦作蒸)报”制即后来的“转房”制,是指父子、叔侄、兄弟之间先后同娶一妻。如《左传•桓公十六年》记载:“初,卫宣子?A于夷姜,生急子。”夷姜就是宣公的庶母,此为父死而子娶其庶母为妻;又如《左传•宣公三年》记载:“(郑)文公报郑子之妃。”郑子是文公的叔父,此为叔死而侄娶其婶为妻;再如《左传》记载,秦穆公曾将女儿怀赢嫁给重耳(晋文公)的侄子子圉(晋怀公),后来又将怀赢嫁给了重耳,这是为叔父娶其侄媳为妻,还如《淮南子•汜论训》记载,春秋时的“苍吾绕娶妻而美,以让兄”,这是为兄娶其弟媳为妻;而战国时齐人“孟卯妻其嫂”,生了五个儿子。“?A报”制虽然是原始群婚是遗俗,但当时已完全纳入一夫一妻的框架,故而被当时礼法和舆论所充许,而社会对?A报所生子女也毫无鄙视,在他们中间出现了不少国君或著名人物,如卫戴公、卫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太子申生等。
  “赘婿”制是男方嫁女方从妻而居的一种婚姻形式,它发生在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个体婚过渡的时期,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丈夫改从妻子姓氏,且子女亦随母姓,丈夫和子女皆属女方群体的成员;二是丈夫到妻子的娘家居住一个时期,无偿地在女方家“服役”,并接受各种考验,之后才能将妻子领回自己的家。因此,“赘婿”制也叫“服务婚”或“考验婚”。据《史记•五帝本纪》载,尧将二女嫁给舜,采取的形式就是这种“考验婚”。战国时代的秦国就曾实行过“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的“双轨制”婚姻。又如《三国志•魏志•东夷传》记载,我国古代少数民族高句丽就是实行“?傥荨敝频幕橐觯骸捌渌鬃骰橐觯?杂镆讯ǎ??易餍∥萦诖笪萦诤螅??傥荩?倌褐僚?一?猓?悦?虬荩?虻镁团?蓿?缡钦咴偃???改颂?咕托∥葜兴蓿??偈喜??辽?右殉ご螅?私?竟榧摇!痹谇睾旱闹性?厍??白感觥敝扑淙换乖诿窦浣隙嗟拇嬖冢??感鋈丛馐苁廊似缡樱?踔帘徽??形?胺②亍钡亩韵蟆
  先秦时期,民间还有一种在宗教节日男女相会的风俗。《周礼》中道:“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这种男女相会的礼俗,又常常同“高礻某 ”联系在一起。所谓“高礻某”,又称“郊礻某”。“高”即“郊”,二字古代含义相同;“礻某”即“媒”,就是媒神,多为古代各部族的始祖母,其祠设在郊外,多在仲春之日于水滨举行祭祀活动,是为男女欢会之良机,《诗经》中亦有不少生动的描述。显然,这是母系氏族社会“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群婚制的一种遗风。
  当然,随着封建礼教的建立和完善,婚姻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尤其自春秋战国时期,社会上越来越注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些婚俗经过长期的演化而形成了某种仪式,内容颇为繁杂。例如,男女已到成婚年龄(一般男子二十,女子十五)要举行“冠礼”和笄(ji,即簪)礼”,前者是在男子的头上依次加缁布冠、皮弁、爵弁,后者是将女子的头发绾成一髻用纟丽(shi,又读xi,束发的帛)将其包住,再用笄插定发髻,其礼义皆十分复杂。又如,先秦婚姻一般要经过六道手续,称为“六礼”。《仪礼•土昏礼》中记载,“六礼”即纳采(向女家送礼、求亲)、问名(向女家问清女子的名字、生辰)纳吉(卜得吉兆后到女家报喜、送礼、订婚)、纳征(订婚之后向女家送较重的聘礼,也叫“纳币”)、请期(选定完婚吉日、向女家征求同意)、亲迎(新郎至女家迎亲)等。
  今天的婚姻已实现了婚姻自由、真正的一夫一妻,较之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了天壤之别,但在部分农村还有些古老婚俗的遗俗,如男方在迎娶女方之前要给女方父母一笔不小的彩礼,而此如若以后离婚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处理此类案件有感,闲来涂鸦此文,聊博读者一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曾广荣)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
(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九十九号)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信息化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促进信息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推动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大对信息化发展资金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和组织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三)指导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促进公共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四)引导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五)组织开展信息化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提高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能力;(六)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指标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化专家咨询制度。信息化的规划编制、标准制定、重要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化指标体系的统一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化统计资料,接受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根据国家通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三网融合及资源整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通信管理、广播电影电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结合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与相关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擅自调整。因经济和社会发展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会同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进行审查。
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者信息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后,应当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质量负责制。
第十三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服务和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信息化工程。
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服务和监理业务。
同一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服务和监理,应当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
第十四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提供专业技术机构的技术验收测试报告,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信息化工作绩效评估和经费保障的重要依据。具体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信息产业投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境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信息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信息产业关键技术和产品指南,引导和支持信息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的投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给予重点扶持。
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信息服务企业及其所提供的软件产品和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后,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服务等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引导信息服务业拓宽服务领域,优化信息服务业结构,规范和管理信息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设计、制造电子信息产品,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严格控制和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元素的使用。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目录。
信息化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
鼓励公众在信息化工程建设采购活动中,优先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体系,组织编制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明确推广应用目标和重点领域,并组织实施重点推广应用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机关办公、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提高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体系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网络的纵向和横向间的互联互通。
电子政务网络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国家机关的各类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除特殊需要外,不得新建专用网络,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整合接入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信息化发展,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支持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及运行维护;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实用信息服务,开发、利用和整合涉农信息资源,开展面向农民的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扶持和引导社区信息化建设,构建社区信息平台,改善基层社区服务。
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金融保险和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实际,逐步扩大信息技术应用领域,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与生产生活相关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大力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支持建设为企业信息化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在设计、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方面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品升级和效益提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信用服务、安全认证、标准规范、在线支付和现代物流等体系,提升电子商务应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培训,培养信息化专业人才。从事信息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省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和目录体系,引导和规范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资源共享、协同服务的原则,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重大公共基础数据库,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公共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和有关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公共基础数据库,建设本行业、本部门的业务信息资源库及应用系统。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公共基础数据库提供有关信息资源,公共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为国家机关无偿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资源应当向社会公开,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有关单位应当在信息发生或者变更后20日内在政府公共信息网上发布,供单位和个人无偿查询。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利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三十三条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开发利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情况,对不实的信息,有权要求修改或者清除。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
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制,制定本单位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
信息安全防护设施应当与信息系统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信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投入占信息系统工程总投入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
第三十六条 实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和安全风险评估。
国家机关和有关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重要信息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性测评,测评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测评机构应当对测评结果负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安全处理协调机制、应急救援服务体系和信息安全通报制度。
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增强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抗毁能力、灾难恢复能力。
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散布、传播违法信息;不得危害信息系统的安全。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
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安全监管,防止违法信息的传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信息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服务和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工程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提供信息资源和信息共享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化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西部大开发,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重大战略部署。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西部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奋发努力,西部大开发取得重要进展。基础设施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明显加强,科技教育加快发展,人才开发力度加大,特色产业发展步伐加快,改革开放取得新的突破,推动了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对扩大国内需求,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东西互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增长,巩固全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和重点任务是符合实际的。

实施西部大开发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还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基础设施落后仍然是制约西部地区发展的薄弱环节,生态环境局部有所改善、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扭转,水资源短缺矛盾突出,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严重滞后,人才不足、流失严重等。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既要有紧迫感,又要做好长期艰苦奋斗的准备,进行持续不懈的努力。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有效发挥中部地区综合优势,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改革发展,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鼓励东部有条件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统筹区域发展,加快西部地区发展至关重要。没有西部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西部地区的现代化,就不能说实现了全国的现代化。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对西部大开发重大战略意义的认识,认真研究并深刻把握西部开发工作的规律性,把实施西部大开发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改进和加强对西部大开发的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开创西部大开发的新局面。

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方针政策和重点任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不断探索西部大开发的新路子。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社会进步协调推进,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进取,量力而行,有重点、有步骤地解决关系西部开发全局的重大问题。坚持把西部地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国家政策支持结合起来,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西部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推动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要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扎实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生态改善和农民增收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任务和切入点。加强西部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关系农民当前生计和长远利益,关系全国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要以统筹实现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地区经济发展为目标,认真搞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和已垦草原退耕还草等生态建设工程。

退耕还林要搞好规划,完善政策,突出重点,加强协调,稳步推进,近期要重点做好巩固成果的工作。优先治理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特别是江河源头及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的陡坡耕地。重点放在北方干旱半干旱土地沙化区、黄土高原水土流失严重区、南方岩溶石漠化集中区、长江中上游大江大湖周边区、青藏高原江河源头区和京津风沙源区等区域。要加强天然草原的恢复、治理和基本草场建设,把退牧还草工程和逐步转变牧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结合起来。完善配套措施,创造条件,逐步从放牧、游牧转为舍饲和轮牧相结合,大力开发后续加工产业,不断提高广大牧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已垦草原要加快实施退耕还草。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等工程,恢复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

认真搞好“五个结合”,即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与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封山禁牧舍饲等配套保障措施结合起来。保持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继续坚持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统筹安排各项任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切实解决农民增收和长远生计问题,保证退得下、还得上、能致富、不反弹。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入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要从规划入手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落实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任务,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城市污水、垃圾、大气等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矿区环境保护与整治的力度。

二、继续加快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为西部地区加快发展打好基础

基础设施建设事关西部开发全局。要从战略高度着眼,注重科学布局。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一批,开工一批。加大投入力度,保证工程质量,重大工程要干一项,成一项。继续集中力量建设好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水利枢纽、交通干线等重大项目。坚持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加快推行节水技术和节水措施,加强各类节水设施建设。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水资源科学调配、水源涵养地保护。因地制宜地建设大中小型水利工程。有效防治水污染,促进污水资源化,加强地下水资源勘查和监测。以水资源的承受能力为前提,合理规划产业布局,禁止在缺水地区上高耗水项目。大力发展节水型产业,积极建设节水型社会。继续做好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工作。加强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建设,发挥综合效益。5年内建成“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西部路段,到2010年建成西部开发八条公路干线。加快跨区域铁路通道建设。逐步完善以干线机场为中心、干线机场与支线机场相协调的航空网络。加强内河航运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内河通航条件。加强综合能源体系建设,发挥西部地区作为全国石油天然气生产和加工基地的作用,建设一批大型高产、高效、低排污煤炭生产基地。大力开发水电,合理配置火电,建立合理的西电东送电价机制,对水电的实际税赋进行合理调整,支持西部地区水电发展。加强信息基础网络建设。加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和邮政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农村普及电信和邮政服务。继续实施“西新”工程,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覆盖率。加强城市交通、供电、通信、给排水、环保、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工程管理,建立重大项目的后评估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加强西部地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实现小康的重大举措。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旱作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发挥西部地区气候多样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优势,积极发展棉花、糖料、水果、肉类、奶类、毛绒类、花卉、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及其深加工。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支持一批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中心和市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建成通县油路,推进县际公路建设,逐步建设县乡公路。在国家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广泛动员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节水灌溉、人畜饮水、农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等小型公共工程建设。拓宽农民参与公共工程建设、外出打工等增收渠道。继续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办好乡镇企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对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国防或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国家给予重点支持,进行集中连片开发。继续开展“兴边富民”行动。

四、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有特色的优势产业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经济,促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经济优势转化,是增强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的根本大计。要密切结合西部地区资源特点和产业优势,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能源、矿业、机械、旅游、特色农业、中药材加工等优势产业。促进西部地区传统优势产业参与国内外竞争,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工业优势,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在有条件的地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探索一条适合西部地区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把发展优势产业和调整改造西部老工业基地结合起来,提高老工业城市的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加强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增加公益性调查评价的资金投入。严格整顿矿业秩序,对重要矿产资源实行强制性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有序推进矿业市场改革和开放,逐步将西部地区建设成为全国能源、矿产资源主要接替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要因地制宜,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为支撑、保护环境为前提,切实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控制被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转移到西部地区。合理调整全国产业分工格局,支持西部地区具备基本条件的地方发展资源深加工项目,由国家投资或需要国家批准的重点项目,只要西部地区有优势资源、有市场,优先安排在西部地区。根据不同地区的特色和比较优势,加强跨省区的经济合作与协调。

五、积极推进重点地带开发,加快培育区域经济增长极

贯彻以线串点、以点带面的区域发展指导方针,依托水陆交通干线,重点发展一批中心城市,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积极培育并形成西陇海兰新线经济带、长江上游经济带和南贵昆经济区等重点经济区域。制订区域规划,加大交通、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逐步建成通江达海的骨干交通网络、快速便捷的通信网络和生产要素集聚的城镇体系。支持重点地带优势产业及企业加快发展,在项目布局、市场体系建设、信贷投入、利用国内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区域性的经济、交通、物流、金融、信息、技术和人才中心,带动周围地区和广大农村发展。对西部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继续提供财政贴息支持。

六、大力加强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加强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任务。要加强科普工作,加大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力度。加强西部地区科技能力及重点科研基地建设,提高西部开发重点任务的技术支撑水平。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基础性、战略性任务来抓,到2007年,西部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要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新增财政收入用于支持农村教育发展的部分向西部地区农村倾斜,支持中小学校建设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逐步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杂费、书本费,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继续加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国家继续在资金投入和政策措施上给予倾斜,支持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

大力支持西部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重点支持以乡镇卫生院为主体的农村医疗设施建设。加强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经济措施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鼓励贫困地区农民家庭“少生快富”,降低出生率,提高人口素质。继续加强西部地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农村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和文化设施建设,加强西部地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

七、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为西部地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投入西部开发,是西部地区加快发展的根本性措施。要增强紧迫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大力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依法规范行政和执法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等经济欺诈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积极推行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努力扩大社会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准入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优势产业发展,参股、兼并和重组国有企业。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的各项政策措施向西部地区倾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加强西部与东部、中部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建立市场化的跨地区企业协作机制,把东部、中部地区的资金、技术和人才优势与西部地区的资源、市场和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加大东部地区和中央单位对口支援西部地区的工作力度。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好地利用外资加快发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对外招商引资新机制,提高招商引资实效,依托优势产业、重点工程、重点地带,吸引外来投资。逐步放宽西部地区保险、旅游、运输等服务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条件。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西部地区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全方位、多形式地扩大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努力开拓国际贸易和边境贸易。

八、拓宽资金渠道,为西部大开发提供资金保障

建立长期稳定的西部开发资金渠道,是持续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保障。要继续保持用长期建设国债等中央建设性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投资力度,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专项资金。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继续向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创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拓宽西部开发间接和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各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混合贷款、委托理财、融资租赁、股权信托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西部地区的金融支持。加快商业银行对西部地区国债配套贷款项目的评估审贷速度,提高贷款审核效率。支持国家政策性银行扩大贷款规模,延长贷款期限,支持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进出口贸易。进一步推进西部地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加大农村信用社改革力度,继续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贫困农户尽快脱贫致富。加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增加对西部地区信贷投入。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发行企业债券,支持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股票。修改、完善并适时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优先在西部地区组织试点,支持西部地区以股权投资方式吸引内外资。提高西部地区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赠款及国外优惠贷款的比例。

九、加强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西部大开发,关键在人才,特别是领导干部和高层次专业人才。要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认真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落实干部交流和人才培训任务,促进西部地区党政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协调发展。加大干部的交流力度,通过调动任职、挂职锻炼、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每年选派相当数量和相应级别的干部到西部地区县级以上领导班子中工作,适当延长西部地区县级以上干部到东部地区、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挂职锻炼期限。逐步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专业人才定期到西部地区农村支援工作的制度。加快研究制定有利于西部地区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人才及大中专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发展、创业。把组织选派与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结合起来,尽快建立起人才开发新机制。以就业和再就业为导向,依托西部地区现有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利用东部地区职业教育资源,加强西部地区各类适用人才和劳务输出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组织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多渠道地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智力服务和人才支持。对于西部地区人才培训给予资金补助,加强西部地区人才开发的国际合作。

十、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加强对西部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西部大开发的法制建设和组织领导,是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基本保障。要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开发欠发达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西部开发的实践,本着注重实效、突出重点、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快西部开发法制建设步伐,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法律保障。抓紧起草《西部开发促进法》和《西部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西部开发法律法规体系。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公务人员要提高法制意识,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树立诚信政府形象,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打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加强对西部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和稳定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和人员。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西部开发工作的领导,把实施西部大开发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放在突出位置,加大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工作力度,研究制定推进西部开发的具体政策措施。西部地区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指导方针和各项重点任务,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东部和中部地区要继续积极支持和参与西部大开发。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健全西部开发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对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协调解决西部开发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方面要共同努力,团结奋斗,坚持不懈地把西部大开发扎实向前推进。

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