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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翁叶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19:57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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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

翁叶涛


摘要:本文阐述了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种类及表现形式,探讨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及前景问题。

关键词: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构成;相对人;抗辩权


一、表见代理概念

  在我国法律及其他国家的法律中都未明文出现表见代理一词,表见代理乃是学理归纳所得,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对表见代理的概念及解释都是很不一致的, 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我国民法学界存在两种认识:一是认为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将表见代理定义为:表见代理是因为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令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亦即无权代理,表面上却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二是认为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实际上并未被授权,或虽有授权但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法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相对人利益,仍使代理人对表见代理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质的区别,应为有权代理。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不全面,观点一虽然认定了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归于本人承担,即在法律上拟制为有权代理。但其忽略了某些事实或法律上的状态可以成为表见代理形成的因素,如本人与行为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也可构成表见代理的成立因素。且对相对人主观上的善意且无过失这一构成条件未予指明。观点二认识到了表见代理的行为人实际上未被本人授权或虽有授权但行为人超越了授权范围亦即行为人无代理权,并且认识到了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归于本人承担。但该观点没把相对人需具备善意且无过失这一必备要件涵摄其中,以致使某些相对人会带有恶意或根本就不会去认真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问题,如对自己不利,就认定为无权代理,如认为对自己有利,就认定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是表见代理之弊。
  笔者认为,表见代理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因为无条件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任意地无限制地损害本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因本人的行为或某些事实或法律上的状态造成了足以令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为的民事行为,而实质上本人并未授权于行为人代理权,法律拟制该行为人的行为为有效代理行为,本人须对之行为后果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表见代理虽实质上是属于无权代理,但其与狭义无权代理是有根本区别的。狭义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且不能充分表现代理要件者。二者的主要区别可概括为如下几点:
  首先,二者的法律效力归属不同。狭义无权代理在没有被本人事后追认,本人不承担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此,法律为本人的合法权益作了充分的保护。而表见代理则不同,如本人事后追认,则转变为有权代理,如不被本人事后追认,本人也需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法律在此是着重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便捷。
  其次,二者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同。狭义无权代理中,本人和相对人都有过错也能构成狭义无权代理,而表见代理的构成则要求本人可以有过错也可以无过错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最后,本人追认默示的法律效力不同。一般情况,在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向被代理人发出要求其确认代理权的催告,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间内未作答复,法律则被视为被代理人拒绝承认行为人有代理权。例如,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未经本人授权而代理本人行事,事后相对人要求本人追认行为人有代理权,而本人在合理期间内并未答复,那么法律则视为本人拒绝承认行为人有代理权。而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对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要求其确认代理权的催告,在合理期间内未作明确的否认,法律上则视为被代理人默认行为人有代理权。例如,本人明知他人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相对人要求本人确认其有代理权时,本人不加以制止和否认,则法律上视为本人默认行为人有代理权。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在理论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本人的主观过失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来划分,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分;一类是以表见代理的构成是否唯一,又有一元论和多元论之分。下面介绍下两大类观点的情况。

(一)表见代理的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

  单一要件说认为,只要具备有使相对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表象与理由这一要件,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均构成表见代理。单一要件说注重客观方面,只要具备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况,且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但相对人主观上必须善意且无过失,就构成表见代理。该种观点较易操作,免除了审查不易认定的本人过错的程序,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双重要件说主张:除了具备表象与理由这一要件之外,还必须具备本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这一要件。双重要件说较单一要件说更为严格,首先,需有本人的过失行为使相对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其次,相对人不知也不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在该观点中,本人就必须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负责任,无过错就不负责任。所谓过错是指本人的过失,主要是指本人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虽然预见却未避免,导致相对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如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后,本人未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情况。同时,相对人也应该是不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这就意味着相对人负有谨慎的审查义务,如相对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未作必要的审查而成立的无权代理行为,则不属于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一元论与多元论

  一元论主张,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无代理权人有代理权是表见代理的唯一构成要件。该观点主要是强调相对人的主观要件,只要相对人是善意无过失地相信无代理权人有代理权,而不要求其它条件存在与否,都一概认定该条件下产生的无权代理行为是表见代理行为。
  多元论主张表见代理不仅需要一般的表面要件,而且还需特别要件。表面要件是指:第一,无代理权人须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第二,无代理权人应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第三,所代理的行为不违法;第四,无代理权人的行为有相对人存在。特别要件为:第一,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第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第三,无代理权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可见,多元论将构成代理的形式要件作为表见代理成立的前提。
  以上两大类观点都有不足之处,单一要件说和一元论都过分地强调相对人利益,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权存在,则不分具体情况如何均构成表见代理,这对本人明显不利。而双重要件说和多元论对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不利于日益发展的经济贸易往来。
  笔者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
2、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
  无权代理之所以可以成为表见代理,关键就在于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如特殊的身份关系,包括直系亲属关系、同一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雇佣关系、夫妻关系等;口头表示但未实际授权;委托他人保管的公章或盖有公章的合同书未及时收回等。尽管代理人没有得到实际授权,但任何一个正常的交易人都能根据表象而认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这些表象都是因本人的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与本人有法律上的某种身份关系而导致第三人“确信”无代理权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失
  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相对人与代理人串通,均不构成表见代理。所谓“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二、相对人无过失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如果相对人与代理人有串通行为或者明知是无代理权,那么相对人的行为就不符合善意且无过失条件,显然也就不构成表见代理。

4、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为有效代理
  表见代理是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在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前,首先构成无权代理,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没有必要浪费法律资源再审查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5、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就必须具备代理的其他生效要件,如无权代理人是以本人名义行事、所代理行为不违法、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

三、表见代理的种类及现实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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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财政部 农业部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财政部 农业部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双层经营体制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其财产归本合作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的企业在实行承包、租赁制经营时,其企业财产的集体所有权不变。
(四)村合作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贯彻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不准侵犯、平调和乱摊派。
(五)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服从国家计划指导;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需要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特点,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
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六)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积极筹集资金,增加生产经营资金的投入;搞好经济核算工作,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增加收入,不断降低费用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财产不受损失;搞好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搞好收益分
配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和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管理、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帮助农户搞好经济核算。
(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即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下同)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财务计划管理
(八)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和上级下达的指导计划指标等,在充分发扬民主,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计划。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计划主要有: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九)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经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称成员大会)或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称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主管部门对计划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十)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经常检查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财务计划时,要按财务计划的编制程序,及时编制年度调整计划。会计年度终了,应向全体成员公布财务计划的执行结果,并接受乡(镇)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十一)财务计划的编制方法、编报时间及具体表格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规定。

三、货币资金和结算资金管理
(十二)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十三)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帐、款分别管理制度。配备现金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十四)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款项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据此填写会计凭证入帐。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十五)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计划内的现金开支要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十六)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管理费的开支。管理费用于干部报酬和管理方面的支出,不准将其他方面的开支列入管理费支出。
(十七)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帐。
(十八)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
(十九)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内部借款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各种借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特权私自借款。特殊情况的个人借款要经民主理财组织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十)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暂付和应付暂收款项。积极偿还各项借入资金。
对单位、个人和农户拖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欠款,要由乡(镇)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减免。
(二十一)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金可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借给本组织内的农户和企业发展生产,或委托给乡(镇)合作基金会等农村合作经济内部融资组织管理融通,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管理
(二十二)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劳动资料,应列为低值易耗品。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
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十三)固定资产可按用途分类,如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等。也可按使用方式分类,如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包出或租出的固定资产等。具体分类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十四)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1.购置新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原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奖赠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调入、购入或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旧的固定资产,可按新确定的价值加上新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计价,也可按原有帐面所列的原值和已提折旧记帐。
6.经济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时转作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的全部定植培育费用计价。
7.幼畜育成转作产畜、役畜时,按略高于或接近饲养成本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二十五)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制度。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对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查清责任,视其情节,由当事人赔偿。
(二十六)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用于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提取时可采用分类折旧率计提,也可采用个别折旧率或综合折旧率计提。具体提取办法和比率,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季节性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在使用期间提足全年折旧。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如晒场、水渠、道路、桥涵、贮窑、堤坝、水库、渔池等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应区别情况处理:
1.需要重置更新的,应提取折旧;
2.通过局部轮番修理可以达到整体更新的,可不提取折旧。
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二十七)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支出,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分期摊销。
(二十八)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十九)村合作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在发包时,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承包者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按承包合同规定,及时缴纳应上缴的承包金和折旧费。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固定资产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村合作经济组织缴纳应上缴
的承包金和折旧费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向其收取违约金或经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定,将固定资产收回。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其帐面净值赔偿,损坏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要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
(三十)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有价证券除在会计帐上核算外,还要建立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有专人(一般为现金出纳员)管理。

五、产品物资管理
(三十一)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品物资主要包括其直接生产经营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等。
(三十二)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凡国家规定有定购价的,按定购价计价;没有定购价的,按该项农产品大宗上市时的市场平均价计价。购入物资按购价加运杂费计价。
(三十三)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品物资应确定专人负责保管。要建立保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粮食、油料等仓库应实行双人管库制度。
(三十四)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产品物资的保管、领用制度。产品物资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三十五)村合作经济组织要设立产品物资登记簿。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帐实相符。粮食、油料等易霉烂的产品物资要定期翻晒。库存物资丢失、损坏、盘盈、盘亏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当事人酌情赔偿;属于正常盘亏的,要经主管负责人签
字审核;属于正常盘盈的,要及时入帐。

六、资金筹集管理
(三十六)为了保证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要,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资金。
(三十七)集资分为投资集资(包括入股集资,下同)和借款集资两类,无论采用哪种形式,村合作经济组织都要编制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后实施。资金筹集计划的主要内容有:集资方式、集资对象、集资条件、集
资金额、集资用途、偿还期限和偿付方法等。
(三十八)投资集资是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出资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出资人采用投资形式向村合作经济组织投入资金,双方要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出资人按预先约定的条件参加分利。出资人以设备、材料等物资投资的,要按双方协议的价格入帐。
非经双方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投资金额。
(三十九)借款集资是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出借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村合作经济组织借款集资应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按计划使用资金。出借人按借约规定收取借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到期收回借款本金。

七、收益分配管理
(四十)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四十一)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正确地计算可分配收益总额。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总额包括:
1.直接经营收益;
2.农户承包上缴收益;
3.村(队)办企业上缴款;
4.对内、外投资和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
5.有关部门拨给的可用于分配的补贴收入;
6.其他可分配的收益。
在收取农户承包上缴收益和所属企业上缴款时,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即不能超越农户和所属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
(四十二)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可分配收益总额的分配包括:
1.国家税金;
2.外来投资分利;
3.公积金;
4.公益金;
5.农户分配。
由集体代缴乡(镇)统筹费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其分配项目还包括统筹费。
建立建农补农基金和以丰补歉基金的村合作经济还包括这两种基金。
(四十三)村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要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在执行中应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十四)年终收益分配工作结束后,要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上报收益分配报表。

八、专用基金管理
(四十五)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需要,应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取和筹集专用基金,并建立健全专用基金的管理制度。
(四十六)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用基金主要有公积金、公益金以及一些地区建立的建农补农基金、以丰补歉基金等。
公积金是从收益分配中提取、收到的土地征用费和固定资产变卖时价款高于帐面净值部分等渠道形成。公积金用于兴办集体企业、开展农田基本建设、购买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弥补固定资产损失等。
公益金是从收益分配中提取、接受专门用于公益福利事业的捐赠和公益福利事业的收入等渠道形成。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和照顾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的支出、农民因公负伤、死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的支出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专用于农业资源开发和专用于以丰补歉的资金单独建立建农补农基金和以丰补歉基金,并相应确定其来源和用途。
(四十七)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切实加强专用基金的管理,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计划安排,不得超支的原则,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十八)每年年底,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向全体成员公布结果。

九、民主理财
(四十九)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要按月或按季公布帐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十)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以其成员代表为主、有关村干部共同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的成员应由群众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组织要定期召开理财会议。


民主理财组织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民主理财组织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帐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组织行使上述职权。
(五十一)除第九、二十、二十八、四十三条的规定外,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也要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3.村(社)干部报酬数额;
4.其他重大事项。
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

十、财会人员
(五十二)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员、出纳员和保管员。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但可以兼任其他工作。
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分别设置总会计(主管会计)和专业会计。总会计(主管会计)管理和指导专业会计(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所辖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会计人员)搞好会计工作。
(五十三)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好本职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反对侵犯集体经济
和农民利益的行为,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五十四)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汇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人坚持办理的,财会人员可以执行,但同时必须向乡(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否则,财会人员负有一定的责任。
(五十五)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根据其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等条件,按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和评定技术职称。要逐步实行凭证上岗制度。
(五十六)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主管部门考核、批准,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乡(镇)主管部门验印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五十七)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其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财会人员
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五十八)村合作经济组织总会计(主管会计)享受与村其他主要干部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十九)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按《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具备条件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将其财务会计档案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办公室)统一管理。

十一、附 则
(六十)本制度也适用于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合作经济组织职能的村。
(六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的实施办法,并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六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1年5月10日

文化部关于加强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几年来,批发订货会一直是发行音像制品的主要形式。但是,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存在不少问题,如不同单位召开的订货会互相冲撞,互相制约;订货会的规格越来越高,耗资越来越大;甚至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订货会推销非法音像制品,等等。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资金的大量浪费
,扰乱了音像市场的秩序,也远未达到订货会的预期目的。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加强音像制品发行工作的管理,现就举办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的主办单位,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或具有总批发权的音像出版单位。其他单位不得举办音像制品订货会。
二、举办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的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备齐规定文件和资料,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后,报文化部审批。
三、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主办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办时间、地点、规模;
(二)会议各种费用的标准;
(三)参加单位及人员;
(四)本单位及其他单位将要在会上发行的音像制品的目录、发行许可证号码;
(五)在会上发行进口音像制品应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参加录像制品订货会的人员必须是经批准的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的发行人员;录音制品订货会可适当吸收批发单位的发行人员参加,但人数不宜过多。其他单位不得到会发行或订购音像制品。
五、订货会上不得发行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六、举办展销会的审批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举办国际性音像制品订货会或展销会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各地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音像制品订货会、展销会的管理,认真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召开的各种名目的音像制品订货会、展销会,坚决打击利用订货会、展销会推销违法音像制品的非法活动,并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199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