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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21:47:39  浏览:8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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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知发办字〔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快捷、高效地运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互联网上设立的统一、规范的政府行业性门户网站,根据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印发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在互联网上的注册域名为http://www.sipo.gov.cn,简称“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宗旨是: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的要求,构建方便、快捷、高效的知识产权便民服务和信息发布平台,使社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状况,及时掌握知识产权信息。


  第三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由中央主站、中央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组成。

  中央主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简称“国知网”;中央子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子站和以全国省级知识产权局为单位的地方子站;直属单位网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网站,地方站点是指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第四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管理和建设工作,并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等工作实施监督。

  中央各子站单位设立子站工作组,子站工作组负责本级子站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直属单位负责直属单位网站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地方站点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为本级站点的信息发布单位,各信息发布单位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信息,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机制。
  转载其他媒体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以服务社会为宗旨,通过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开展政务信息发布、网上咨询、网上办事等各类便民服务活动,增强各级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联系沟通。


  第八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加强网上互动应用与日常办公的整合工作,建立网上互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逐步实现网上政务,促进各级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



  第九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增强网站信息的安全保密意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中央各子站工作组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信息上传工作,以及确保本单位(部门)信息上传渠道安全、通畅。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网站信息发布、维护保障、人员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检查监督工作,对中央各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建设的先进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中央主站、中央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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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粮食系统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的意见

商业部


国营粮食系统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的意见
(1991年6月4日商业部印发)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1990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的《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国营粮食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深入宣传《条例》,做好《条例》的贯彻与实施工作。
《条例》是继《会计法》后又一个重要会计法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会计工作的高度重视,确定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的领导地位。总会计师的建立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实现会计职能的转变,促使会计参与企业决策,对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会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因此,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单位领导,要把《条例》的贯彻与实施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加强对《条例》实施的领导,把这一工作作为配合今年“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符合《条例》的单位争取尽快设立总会计师,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根据粮食系统的特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是:
1.商业部、省、市、自治区粮食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2.县以上(含县级)粮食主管部门。
3.第二步利改税中已确定交纳比例税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升级中已定为大中型企业的单位,以及按有关规定被定为大中型企业的单位。
三、总会计师的条件和地位
总会计师人选应符合《条例》规定的六个条件的要求。对于暂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暂不设置总会计师,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设置总会计师。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应提拔到总会计师岗位上。已设置副总会计师的单位,符合条件的,尽快任命为总会计师。今后除已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设副总会计师作为总会计师的助手外,均不再设副总会计师。不设总会计师的小型企业可指定一名熟悉财务会计业务的行政副职行使总会计师职权。
《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保障总会计师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与权限。
四、总会计师的任免与奖惩
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实行。粮食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粮食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各级业务主管和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解聘,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聘任程序相同。
总会计师是企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副经理(副厂长)、副局长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
贯彻实施《条例》是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商业部财会物价司。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国务院〔1990〕68号、最高人民法院〔1991〕10号文件是否适用军队开办企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国务院〔1990〕68号、最高人民法院〔1991〕10号文件是否适用军队开办企业问题的复函
1992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法经上字〔1991〕第3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清理整顿中被撤并的军队开办企业的债务清偿问题,可以参照国务院〔1990〕6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10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