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市直党政机关配备使用超编超标小汽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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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市直党政机关配备使用超编超标小汽车的规定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禁止市直党政机关配备使用超编超标小汽车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军分区党委,
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关于禁止市直党政机关配备使用超编超标小汽车的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31日
关于禁止市直党政机关配备使用超编超标小汽车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款配备小汽车的控购管理,防止党政机关违规配备小汽车,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实行定编管理。由市政府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按各单位人员、职务及现有车辆等情况,结合各单位的工作实际,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核定车辆编制数上限。现有车辆超编的,必须变卖,未变卖的不得更新车辆。
二、严禁购买超标小汽车。任实职的正市(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可购买价格在30万元以内的车辆;其他在职市(厅)级领导干部和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可购买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车辆。
三、车辆行驶未满20万公里,且购车未满5年的,不得更换新车。
四、各单位购车必须提前向市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写出申请,由市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审核编制情况、单位车辆实际情况、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职工工资是否到位等,符合购车条件的,再按申请的先后顺序核发编制,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由市采购办统一购买,各单位不得自行购买。
五、市级领导每年更新和新购车辆不得超过市级领导车辆编制总数的20%,购车资金由市财政局解决,并直接负责购车。属更新车辆的,原车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交拍卖中心公开拍卖,收入归财政。市直党政机关每年购车不得超过可购车总量的20%。
六、交警车管部门以及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凭市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核发的走编证办理车辆入户等相关手续巴掌。
七、从现在起,用公款配备超编超标小汽车的,一律不得改作外事或机关公务接待用车,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没收,公开拍卖,收入上交国库。对有关责任人先行免职,然后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第三款规定,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一)具备更新车辆条件,购车未超编超标,但未向市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申请,未经市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核发编制和市采购办采购的,给予购车单位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擅自购买超编车、超标车或不具备更新条件更新车辆的,给予购车单位有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至撤销职务处分;
(三)资金来源不当购车以及在干部职工工资、职工养老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不能到位的情况下购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交警车管部门、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未审查定编证,擅自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车辆编制管理机构不认真审查申请购车单位资金来源及其他有关情况·违规发放车辆编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于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八、各县市区参照此规定和黄办文[2004]2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地的具体管理办法;市直财政单位拨款(含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党的关系属地方管理的垂直管理部门(不合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配备使用小汽车参照此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从副省长雇凶杀妻拷问“官德”底线
毛立新
近年来,官场如同一座活火山,不时有惊人大案喷发。在反腐风暴下,一个个贪官污吏因经济犯罪而倒下,百姓也已经见怪不怪。倒是另有一种景象,更令人触目惊心,那就是官员参与实施暴力犯罪的越来越多。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一些官员为一己私利,不惜冒着掉脑袋的风险,重金雇凶,夺人性命,手段如同黑社会一般。新近公布的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雇凶杀妻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见金羊网6月22日,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5-06/22/content_925839.htm)。
应当说,近年来,官场屡发雇凶杀人案,已不是什么新闻。稍远一点,有安徽省芜湖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其东雇凶杀死情妇案,山东省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张震程雇凶杀害举报人夫妇案,安徽省萧县交通局局长李志强雇凶杀死情妇案,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规划局副局长徐建设雇凶杀害局长案等。稍近一些,去年以来,就有呼和浩特市南地公安分局局长粱冠中杀死情妇案,云南省昌宁县县委书记杨国瞿杀死情妇案等。最新的,也是涉案官员职位最高的,当然就是上面提到的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雇凶杀妻案。
作为官员,特别是像吕德彬这样级别的高官,居然不惜铤而走险,走到雇凶杀人这一步,实在让人匪夷所思。细究他们的杀人动机,无非是图晋升,如副职杀正职;保官位,如杀害举报人;甩感情,如杀妻子、杀情妇。应该说,多数情况下,既非不共戴天之仇,也非你死我活的矛盾,并不存在除此而外、别无选择的绝境。此等嫌隙,何至于要将对方从肉体上加以消灭?他们在出重金、雇杀手、害人命的时候,难道就没有想到天地还有正义,人间还有国法吗?
这些官员,受党和国家教育多年,论文化、论能力,都属相当不错。特别是吕德彬,是文革后第一批中国赴美留学生,又是博士生导师、农业科学家,高级干部加高级知识分子。这种地位与身份,居然与自己的博士生、担任河南省新乡市副市长的尚玉和密谋雇凶杀妻,实在是糊涂发昏达到了极点。何以使然?依我看,是权力作崇。权力使他们扭曲了人性,沦丧了道德,并给了他为非作歹的胆量。试想,如果吕德彬不入官场,依然是个博士生导师或者副校长,何以会有今天雇凶杀妻的疯狂?
从弄虚作假、包养情妇到贪污受贿、卖官鬻爵,进而发展到为逞一己之快,不惜勾结黑恶势力雇凶杀人,让我们看到了“官德”的步步失守,直至跌破底线。古人云“政者,正也”、“为政以德”,今天提倡“以德治国”,都是强调为官者要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官员有德,方能善待权力、服务百姓,营造一个公正、正义、理性、负责的社会道德环境。一旦“官德”失守,就会带动社会整体道德水准的下降。所以,大力强调“官德” 建设,在今天可谓恰逢其时。
吕德彬一案,再次给我们以深刻的警醒:重建“官德”已属刻不容缓!没有良好的“官德”,就没有“以德治国”,就谈不上提高执政能力和巩固执政地位,更无从构建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
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
卫生部
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
1991年12月20日,卫生部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令(第18号),推动医药卫生科学技术进步,提高我国临床检验工作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经科学研究、试点和专家反复论证,决定淘汰35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淘汰旧技术、利用新技术是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1项重要的技术政策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新旧技术更替。要认真组织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进一步增强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和适宜技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观念。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首批淘汰和替代的临床检验项目及方法
(一)淘汰的检测项目、方法
1.麝香草酚絮状试验;2.硫酸锌浊度试验;3.马尿酸试验;4.高田氏反应试验;5.尿兰母试验;6.血清肌酸试验;7.酚四溴酞磺酸钠潴留试验;8.脑脊液胶金试验;9.脑磷脂胆固醇絮状试验。
(二)淘汰及相应可替代的检测项目、方法
淘汰项目、方法 可替代的项目、方法
10.血清蛋白结合碘测定 T3T4及其他甲状腺功能测定
11.黄疸指数测定 总胆红素测定
12.凡登白试验 直接胆红素测定
13.血清β一脂蛋白测定 甘油三酯、总胆固醇、高密度脂
蛋白胆固醇测定
14.血清非蛋白氮测定 血清尿素氮测定
15.血红蛋白血液硫酸铜比重试 血红蛋白测定
验
16.尿胆红素碘环试验 重氮法、尿试纸法、Harrison法
17.血清(浆)葡萄糖铜还原测定 葡萄糖氧化酶测定法、已糖激
法 酶、邻甲苯胺法测定
18.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赖氏比色法、酶法测定
(ALT/GPT)金氏测定法
19.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赖氏比色法、酶法测定
(ALT/GPT)酮体粉测定法
20.血清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赖氏比色法、酶法测定
(AST/GOT)金氏测定法
21.血清白蛋白盐析测定法 溴甲酚绿结合法
22.血、尿淀粉酶温氏测定法 碘淀粉比色测定法、苏木杰比
色测定法
23.血清梅毒克氏试验 性病研究实验室试验VDRL
24.血清梅毒康氏试验 不加热血清反应素试验USR
25.血清梅毒瓦氏补体结合试验 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
RPR
26.尿妊娠蟾蜍试验 免疫学方法测HCG
27.血清钾四苯硼钠比浊测定法 火焰法、电极法测定
28.血清钠比浊、比色测定法 火焰法、电极法测定
29.血清甲胎蛋白对流免疫电泳 酶标法
法
30.血清甲胎蛋白单扩散法 酶标法
3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对流免疫 酶标法
电泳法
32.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单扩散法 酶标法
33.国际上已废除的细菌名称 “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中规
定的细菌分类名称
34.药敏试验中“轻度敏感”和“极 采用“耐药”、“中度敏感/中介
度敏感”的报告方式 度”、“敏感”3个等级报告方式
35.血红蛋白沙利氏目测法(县及 氰化高铁血红蛋白测定法
县级以上医院淘汰)
二、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开展医学检验的医疗卫生、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单位。
三、自卫生部部长令开始实施之日起,不准再使用已淘汰的检验项目、方法出具检验报告。
四、各单位可根据人员素质、技术水平、仪器、试剂等具体条件,从本《规定》推荐的可替代方法中任选一项替代,凡采用的现行检测方法优于推荐的取代方法者可继续使用。
五、执行本《规定》是医院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纳入医院评审作为考核检验工作的依据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以前公布的《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等,凡与本《规定》不符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所淘汰的检验项目、方法的技术方面解释权归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