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赋予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9:59:57 浏览:8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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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赋予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赋予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使企业更多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现将赋予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以下简称千家企业),经批准,均可赋予其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经营本行业的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千家企业中的中央直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
(二)千家企业中的地方企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向外经贸部申报。
(三)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等。
特此通知。
1999年1月8日
关于对逾期不交能源基金应如何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对逾期不交能源基金应如何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近接广东省财政厅和福建省税务局来文,对加收滞纳金的比例和如何掌握财政不拨事业费以收抵支、按收入净额计征能源基金的单位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凡应交纳能源基金的单位,必须按税务机关确定的交纳期限及时办理交纳手续。对逾期不交的,当地税务机关除限期追交应纳基金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财政不拨事业费以收抵支,按收入净额计征能源基金的单位,系指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如宾馆、招待所、机关印刷厂、工会办文化宫、俱乐部等。凡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如公路局收取的养路费收入,房管局收取
的房产管理收入,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市场管理费收入等用于专项事业的收入,仍应按收入总额计征能源基金。
1985年3月23日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
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的运作和管理,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现予发布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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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指数的运作和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证系列指数及利用本所信息编制的其他证券指数。
上证系列指数,指本所编制或授权编制并发布的,名称中包含“上证”的证券指数,包括但不限于上证成份指数、上证综合指数、上证分类指数、上证基金指数、上证债券指数等。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决定上证系列指数的增设、变更和废止。
第三条 本所负责上证系列指数的研究设计、编制发布、宣传服务、经营等指数管理营运工作。根据需要,本所可授权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本所授权机构”)承担上述工作。
第四条 编制上证系列指数可设立指数专家委员会,指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指数编制方法和运作规则等相关事项进行咨询、评议。
第五条 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根据上证系列指数特点制定具体的指数编制方法,并可根据需要对指数编制方法进行调整。
上证系列指数编制方法及其调整应及时对外公告。
第六条 上证系列指数通过本所指定的通信传播系统及本所认可的其他系统或方式对外发布。
第七条 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应及时对外公布上证系列指数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并定期对外发布指数运行情况报告。
第八条 本所可要求本所授权机构报批或报备相关事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授权机构须事先报本所批准:
(一)调整上证系列指数编制方法;
(二)授权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上证系列指数开发指数相关衍生产品;
(三)调整上证系列指数使用许可收费标准;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利用本所交易信息编制指数,须经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许可,并签订相关使用许可协议。
未经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信息编制指数。
第十条 上证系列指数的相关权益归本所所有,使用上证系列指数的实时值、成份股权重以及利用上证系列指数开发指数相关衍生产品等,须经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许可,并签订相关使用许可协议。
第十一条 本所和本所授权机构努力维护上证系列指数及其相关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不承担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指数及其相关数据中断、遗漏或者错误而给使用指数及其相关数据的机构或个人造成的损失。
对任何机构和个人因使用上证系列指数及其相关数据造成的损失,本所和本所授权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19日起实施。2004年7月8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