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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有关事宜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11:37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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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有关事宜的复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有关事宜的复函


教直函[2005]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事宜的函》(沪府函[2005]30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关于学校体制变更的正式批复我部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另行办理。同意6月10日在上海召开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签署《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的原则意见》(《原则意见》稿见附件)。

  此复。

  附件: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的原则意见(待签稿)

二○○五年六月三日

  附件:

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的原则意见(待签稿)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和科技体制改革,推进上海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加快世界一流大学的建设进程,促进医学教育科研事业发展,经共同研究,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现就这项工作达成以下原则意见:

  一、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单一法人主体的高等学校,校名仍为“上海交通大学”。组建后的上海交通大学仍为教育部直属高校,拥有完整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在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和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基础上,组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建立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理事会。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享有必要的办学自主权,管理运行相对独立,经上海交通大学授权,可以独立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三、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将在继续重点共建上海交通大学的同时,合作共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从政策、经费投入等方面共同支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发展,将其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医学教育和科研基地。

  四、上海交通大学和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后组建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暂保留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行政级别。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任免,暂由上海市委在征求教育部党组意见后任免。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主要党政领导干部应担任上海交通大学领导班子的副职,由教育部党组征求上海市委意见后任免。

  五、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的附属医院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该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行政级别、干部任免、资产隶属、经费预算和行业管理关系等,维持现状不变。

  六、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暂为地方部门预算单位,现有上海市财政拨款渠道不变。上海市按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经常性经费基数拨付事业经费,并力争每年有所增长;教育部根据财力状况,争取每年有增量投入。教育部和上海市将继续给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211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投入支持。上海交通大学应将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建设纳入学校统一的发展规划,在“985工程”建设资金和其他增量资金的使用安排中,予以统筹考虑。

  七、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成立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合并工作的具体实施。

  八、有关两校合并工作的具体安排及其他未尽事项,由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按此原则意见共同协商确定。

  附: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的工作备忘

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六月日

  附:

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的工作备忘

  为落实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交通大学和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的意见,经共同协商,拟订以下工作备忘:

  一、建立两校合并工作领导小组。教育部由张保庆、吴启迪副部长,上海市由殷一璀副书记、严隽琪副市长为负责人,组成由教育部有关司局和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下设具体工作班子,即两校合并工作筹备小组,成员由上海交通大学和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党政主要领导组成,上海市科教党委和上海市教委派分管领导协助工作。

  二、成立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理事会。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等负责人为理事会成员。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教育部、上海市政府和上海交通大学委派,新组建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院长任执行副理事长。理事会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会议,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统一发展规划,研究决定与共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相关的重要事项,包括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招生计划、教学科研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等。

  三、落实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办学自主权。医学院建立符合医学教学科研规律的医、教、研体系,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确定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评聘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接受财政资助和社会捐助,任免处级及以下干部等。

  四、明确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的资产处理。两校合并后,由上海市政府采取挂帐划拨的办法,将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的资产并入上海交通大学,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资产也并入新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五、搞好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财政经费安排。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暂保留独立账户,独立核算,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财政结余继续留存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账户,专项用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上海地方财政按照2005年上海市人大批准的对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部门预算安排的人员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和经常性专项经费为基数拨付事业经费,每年有所增长,待中央有关部门明确经费管理体制后,再按规定办理经费基数划转手续。

  教育部继续向上海交通大学提供额定的事业经费、基建投资和已有的各种专项拨款、补贴,并按对部属综合大学投入的增长比例增加投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基建经费由教育部和上海交通大学予以落实;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争取地方财政其他科研经费时,上海仍按原地方院校的待遇给予支持;新一轮“211工程”的投入仍按共建原则(1:1的配套原则),保证对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投入不低于上期水平。教育部要确保“985”建设资金投入,上海市政府予以配套支持医学院重点项目建设。

  六、对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的管理。瑞金医院、仁济医院、第九人民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宝钢医院等附属医院原关系不变。附属医院副局级干部配备,由上海市科教党委商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党委和上海申康医院管理中心,提出建议方案,按程序报上海市委审批;处级干部暂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党委任免,报上海交通大学备案。附属医院资产归口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管理;事业经费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由上海市财政按预算拨付,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进行管理;业务工作接受上海市卫生局行业管理,日常工作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管理。

  七、做好合并期间上海第二医科大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2006年实行统一招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招收上海生源的医科学生总数和比例维持不变,仍保留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的招生代码。合并前的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在校学生,统一颁发上海交通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但可以根据学生要求,由学校出具写实性的学习证明。

  八、确定两校合并的具体操作步骤。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双方签订两校合并意见后,即着手进行两校合并的工作,确定三个工作进度时间节点。6月上旬,教育部与上海市政府签订原则意见;7月份,召开新上海交通大学成立大会;新学期开学前,完成两校合并工作。合并前期的工作,以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推动为主;中后期工作,由新成立的上海交通大学为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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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1999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1999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1993年第1号),现将1999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印发你们,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1998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
定产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8〕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1999年配额产品目录

-----------------------------------------------------
| 配额产品目录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
|序号| 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 品 名 称 |
|--|--------|--------|------------------------------|
|1 |汽车及其关键件 |87012000|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
| | |87021020|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坪客车 |
| | |87021091|30座及以上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
| | |87021092|20座及以上至29座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
| | |87021093|10座及以上至19座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
| | |87029010|其他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 |
| | |87029020|其他20座及以上至29座的机动客车 |
| | |87029030|其他10座及以上至19座的机动客车 |
| | |87031000|雪地行走专用机动车;高尔夫球机动车及类似机动车辆 |
| | |87032130|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
| | |87032190|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载人车辆 |
| | |8703223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小 |
| | | |轿车 |
| | |8703224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越 |
| | | |野车(4轮驱动) |
| | |8703225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小 |
| | | |客车(9座及以下) |

| | |8703229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其 |
| | | |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
| | |87032314|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小 |
| | | |轿车 |
| | |87032315|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越 |
| | | |野车(4轮驱动) |
| | |87032316|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小 |
| | | |客车(9座及以下) |
| | |87032319|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其 |
| | | |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
| | |87032334|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 |
| | | |轿车 |
| | |87032335|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 |
| | | |野车(4轮驱动) |
-----------------------------------------------------

-----------------------------------------------------
| 配额产品目录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
|序号| 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 品 名 称 |
|--|--------|--------|------------------------------|
| | |87032336|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 |
| | | |客车(9座及以下) |
| | |87032339|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其 |
| | | |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
| | |8703243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
| | |8703244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
| | |8703245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
| | |8703249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载人车辆 |
| | |8703313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 |
| | |8703314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
| | |8703315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
| | |8703319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载人车辆 |
| | |8703323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 |
| | | |轿车 |
| | |8703324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越 |
| | | |野车(4轮驱动) |
| | |8703325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 |
| | | |客车 |
| | |8703329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其 |
| | | |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

| | |8703333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 |
| | |8703334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
| | |8703335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
| | |8703339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载人机动车 |
| | |87039000|未列名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
| | |87042100|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
| | |87042230|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小于14吨 |
| | | |的其他货车 |
| | |87042240|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但不超 |
| | | |过20吨的其他货车 |
| | |87042300|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 |
| | |87043100|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 |
| | | |其他货车 |
| | |87043230|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 |
| | | |不超过8吨的其他货车 |
-----------------------------------------------------

-----------------------------------------------------
| 配额产品目录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
|序号| 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 品 名 称 |
|--|--------|--------|------------------------------|
| | |87043240|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8吨的其 |
| | | |他货车 |
| | |87049000|未列名货运机动车辆 |
| | |87052000|机动钻探车 |
| | |87053000|机动救火车 |
| | |87054000|机动混凝土搅拌车 |
| | |87059020|机动放射线检查车 |
| | |87059030|机动环境监测车 |
| | |87059040|机动医疗车 |
| | |87059051|航空电源车(频率为400赫兹) |
| | |87059059|其他电源车 |
| | |87059060|飞机加油车、调温车、除冰车 |
| | |87059070|道路(包括跑道)扫雪车 |
| | |87059080|石油测井车、压裂车、混沙车 |
| | |87059090|未列名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
| | |84079090|未列名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
| | |84082010|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以上车辆用压 |
| | | |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
| | |84082090|其他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
| | |87071000|机动小客车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
| | |84143090|非电动机驱动的制冷设备用压缩机 |
| | |84152000|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 |

|2 |摩托车及其发动 |87111000|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的 |
| |机、车架 | |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
| | |87112000|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毫升,但 |
| | | |不超过25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
| | |87113000|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超过250毫升,但 |
| | | |不超过5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
| | |87114000|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0毫升,但 |
| | | |不超过8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
| | |87115000|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超过800毫升的摩 |
| | | |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
| | |87119000|未列名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边车 |
| | |84073100|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
| | |84073200|排气量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25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 |
| | | |式活塞发动机 |
-----------------------------------------------------

-----------------------------------------------------
| 配额产品目录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
|序号| 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 品 名 称 |
|--|--------|--------|------------------------------|
| | |84073300|排气量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1000毫升的车辆用往 |
| | | |复式活塞发动机 |
| | |87141900|其他摩托车零件、附件(车架) |
|3 |彩色电视机及其 |85281291|显示屏幕尺寸不超过42厘米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
| |显像管 | | |
| | |85281292|显示屏幕尺寸超过42厘米,但不超过52厘米的彩色电 |
| | | |视接收机 |
| | |85281293|显示屏幕尺寸超过52厘米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
| | |85282100|彩色视频监视器 |
| | |85283010|彩色视频投影机 |
| | |85401100|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
| | |85404000|彩色数据/图形显示管,屏幕萤光点间距小于0.4毫米 |

|4 |收、录音机及其 |85199910|激光唱机 |
| |机芯 |85203210|数字音频式盒式磁带型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其他录音机 |
| | |85203290|数字音频式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其他磁带录音机 |
| | |85203300|未列名盒式磁带型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其他录音机 |
| | |85203910|开盘式录音机 |
| | |85203990|未列名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其他磁带录音机 |
| | |85271200|袖珍盒式磁带收放机 |
| | |85271300|其他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 |
| | |85271900|其他不需外接电源的无线电收音机,包括兼可接收无线 |
| | | |电话、电报的设备 |
| | |85272100|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收录(放)音组合机 |
| | |85272900|其他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无线电收音机 |
| | |85273100|其他收录(放)音组合机 |
| | |85273200|带时钟的收音机 |
| | |85273900|未列名无线电收音机 |
| | |85229021|盒式磁带录音机或放声机用走带机构(机芯),不论是 |
| | | |否装有磁头 |
|5 |电冰箱及其压缩 |84181010|容积超过500升的冷藏—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外 |
| |机 | |门 |
| | |84181020|容积超过200升,但不超过500升的冷藏—冷冻组合 |
| | | |机,各自装有单独外门 |
| | |84181030|容积不超过200升的冷藏—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 |
| | | |外门 |
| | |84182110|容积超过150升的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
-----------------------------------------------------

-----------------------------------------------------
| 配额产品目录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
|序号| 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 品 名 称 |
|--|--------|--------|------------------------------|
| | |84182120|容积超过50升但不超过150升的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
| | |84182130|容积不超过50升的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
| | |84182200|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
| | |84183010|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 |
| | | |800升 |
| | |84183021|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柜式冷冻箱,容积超过500 |
| | | |升,但不超过800升 |
| | |84183029|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500 |
| | | |升 |
| | |84184010|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立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 |
| | | |900升 |
| | |84184021|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立式冷冻箱,容积超过500 |
| | | |升,但不超过900升 |
| | |84184029|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立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500 |
| | | |升 |
| | |84185000|其他冷藏或冷冻柜、箱、展示台、陈列箱及似的冷藏箱 |
| | | |或冷冻设备 |
| | |84143011|电动机额定功率不超过0.4千瓦的冷藏箱或冷冻箱用压 |
| | | |缩机 |
| | |84143012|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0.4千瓦,但不超过5千瓦的冷藏 |
| | | |箱或冷冻箱用压缩机 |
| | |84143019|电动机驱动的其它制冷设备用压缩机 |

|6 |洗衣机 |84501200|干衣量不超过10公斤的非全自动洗衣机,装有离心甩 |
| | | |干机 |
| | |84501900|干衣量不超过10公斤的其他洗衣机 |
|7 |录像设备及其关 |85211010|磁带型录像机 |
| |键件 | | |
| | |85211020|磁带型放像机 |
| | |85219010|激光视盘放像机 |
| | |8529030 |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的零件、附件(机芯、磁头、 |
| | | |磁鼓) |
| | |85253010|特种用途的电视摄像机 |
| | |85253090|其他电视摄像机 |
| | |85254010|特种用途的静像视频摄像机及其他视频摄录一体机 |
| | |85254020|家用型摄录一体机 |
| | |85254090|其他静像视频摄像机及其他视频摄录一体机 |
-----------------------------------------------------

-----------------------------------------------------
| 配额产品目录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
|序号| 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 品 名 称 |
|--|--------|--------|------------------------------|
|8 |照像机及其机身 |90065100|通过镜头取景(单镜头反光式(SLR)),使用胶片宽度 |
| | | |不超过35毫米的照相机 |
| | |90065200|其他使用胶片宽度小于35毫米的照相机 |
| | |90065300|其他使用胶片宽度为35毫米的照相机 |
| | |90065900|未列名照相机 |
|9 |手表 |91011100|原电池或蓄电池驱动仅有机械指示器的手表,表壳用贵 |
| | | |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 |
| | |91012100|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 |
| | |91012900|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其他机械手表 |
| | |91021100|其他原电池或蓄电池驱动仅有机械指示器的手表 |
| | |91022100|其他自动上弦的手表 |
| | |91022900|未列名手表 |

|10|空调器及其压缩 |84151000|独立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 |
| |机 | | |
| | |84158110|制冷量不超过4000大卡/时,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热 |
| | | |循环换向阀的空气调节器 |
| | |84158210|其他制冷量不超过4000大卡/时,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 |
| | | |调节器 |
| | |84143013|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0.4千瓦,但不超过5千瓦的空气 |
| | | |调节器用压缩机 |
|11|录音录像磁带复 |85209000|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 |
| |制设备 |85219090|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
|12|汽车起重机及其 |87051010|最大起重重量在100吨及以上的起重车 |
| |底盘 |87051090|其他机动起重车 |
| | |87060040|汽车起重车底盘,装有发动机 |
|13|电子显微镜 |90121000|电子显微镜及衍射设备 |
|14|气流纺纱机 |84452020|气流纺纱机 |
|15|电子分色机 |90061010|电子分色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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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1999年特定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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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产品目录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
|序号| 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 品 名 称 |
|--|------------|--------|------------------------|
|01|柴油发动机 |84089092|其他输出功率超过14千瓦,但小于132.39 |
| | | |千瓦(180马力)的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
|02|离心通风机 |84145930|离心通风机 |
|03|斗式提升机 |84254990|其他提升机 |
|04|装卸船机 |84261910|装船机 |
| | |84261921|抓斗式卸船机 |
| | |84261929|其他卸船机 |
|05|多用途门机 |84263000|门座式起重机及座式旋臂起重机 |
|06|轮胎式起重机和集装箱正面|84264110|轮胎式自推进起重机 |
| |吊 | | |
| | |84264190|带胶轮的其他自推进起重机械 |
|07|载客电梯 |84281010|载客电梯 |
|08|自动扶梯 |84284000|自动梯及自动人行道 |
|09|推土机 |84291110|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235.36千瓦(320马 |
| | | |力)的履带式推土机及侧铲推土机 |
|10|震动式压路机 |84294011|机重18吨及以上的振动压路机 |
| | |84294019|其他机动压路机 |
|11|矿用电铲 |84305020|矿用电铲 |
|12|糕点生产线 |84381000|糕点加工机器及生产通心粉、面条或类似产 |
| | | |品的机器 |

|13|造纸制浆设备 |84391000|制造纤维素纸浆的机器 |
| | |84392000|纸或纸板的抄造机器 |
| | |84393000|纸或纸板的整理机器 |
|14|瓦楞纸板(箱)生产设备 |84413090|其他制造箱、盒、管、桶及类似容器的机 |
| | | |器,但模制成型机器除外 |
|15|纸浆模塑生产设备 |84414000|纸浆,纸或纸板制品模制成型机器 |
|16|胶印机 |84431910|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 |
| | |84431990|其他胶印机 |
|17|平网印花机 |84435912|平网印刷机 |
|18|清梳联合机 |84451100|梳理机 |
|19|精梳机 |84451200|精梳机 |
|20|自动络筒机 |84454010|自动络筒机 |
|21|整经机 |84459000|纺织纱线的其他生产及预处理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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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产品目录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
|序号| 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 品 名 称 |
|--|------------|--------|------------------------|
|22|剑杆织机 |84463020|织物宽度超过30厘米的剑杆织机 |
|23|片梭织机 |84463030|织物宽度超过30厘米的片梭织机 |
|24|非家用缝纫机 |84522110|非家用型自动平缝机 |
| | |84522190|非家用型其他自动缝纫机 |
|25|铝电解多功能联合机组 |84542010|炉外精炼设备 |
|26|冷室压铸机 |84543010|冷室压铸机 |
|27|数控电加工机床 |84563010|数控的用放电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 |
|28|等离子、火焰切割机 |84569910|等离子弧切割机 |
| | |84569990|其他用化学法、电子束、离子束或离子束等 |
| | | |离子弧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 |
|29|加工中心 |84571010|立式加工中心 |
| | |84571020|卧式加工中心 |
| | |84571030|龙门式加工中心 |
| | |84571090|其他加工中心 |
|30|数控卧式车床 |84581100|数控卧式车床 |
|31|热模锻压力机 |84621090|其他锻造或冲压机床及锻锤 |
|32|木材削片机 |84659600|木材、软木、骨、硬质橡胶、硬质塑料或类 |
| | | |似硬质材料剖开、切片或刮削机器 |
|33|长材刨片机 |84659600|木材、软木、骨、硬质橡胶、硬质塑料或类 |
| | | |似硬质材料剖开、切片或刮削机器 |

|34|集散型控制系统 |84714991|系统形式的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 |
|35|水泥生产窑外分解成套设 |84742010|齿辊式固体矿物质的破碎或磨粉机器 |
| |备、立式磨、辊压机 |84742090|其他固体矿物质的破碎或磨粉机器 |
|36|水泥混凝土搅拌站 |84743100|混凝土或砂浆混合机器 |
|37|轮胎外胎成型机 |84775900|其他模塑或成型机器 |
|38|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 |84781000|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 |
| | |84789000|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的零件 |
|39|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84791010|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
|40|模具(汽车、家用电器) |84804100|金属、硬质合金用注模或压模 |
|41|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 |84807100|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 |
|42|大型减速机 |84834020|行星齿轮减速器 |
|43|电力变压器 |85042320|额定容量在400兆伏安及以上的液体介质变 |
| | | |压器 |
|44|图文传真机 |85172100|传真机 |
|45|用户环路载波设备 |85175090|未列名有载波通信设备及有线数字通信设备 |
|46|电子音频功率放大器 |85184000|音频扩大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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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产品目录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
|序号| 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 品 名 称 |
|--|------------|--------|------------------------|
|47|数字式卫星通讯地面站 |85252019|其他卫星地面站设备 |
|48|无线移动通信系统(含峰 |85173013|数字式移动通信交换机 |
| |窝、集群、无线寻呼、一 |85173091|模拟式移动通信交换机 |
| |点多址) |85252022|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 |
| | |85252029|其他移动通讯设备 |
| | |85252092|移动通信基地站 |
| | |85279010|无线寻呼机 |
|49|黑白摄像机 |85253090|其他电视摄像机 |
|50|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 |85252011|电视用卫星地面站设备 |
| | |85281210|彩色的卫星电视接收机 |
| | |85291020|无线电收音机及其组合机、电视接收机用各 |
| | | |种天线或天线反射器及其零件 |
| | |85299091|高频调谐器(高频头) |
|51|电视共用天线及电缆电视分|85291090|品目85.25至85.28所列其他装置或设备用 |
| |配系统 | |各种天线或天线反射器及其零件 |
|52|消防灭火、报警装置 |85311000|防盗或防火报警器及类似装置 |
|53|六氟化硫断路器(含组合电|85352900|用于电压不低于72.5千伏线路的自动断路 |
| |器) | |器 |
|54|电缆 |85445910|其他电缆,耐压超过80伏,但不超过1000 |
| | | |伏 |

|55|光缆 |85447000|光缆 |
|56|起拔道捣固车 |86040099|铁道及电车道未列名维修或服务车 |
|57|牵引车(除汽车牵引车外)|87019000|未列名牵引车、拖拉机(品目87.09的牵引 |
| | | |车除外) |
|58|电动轮自卸车 |87041030|电动轮非公路用货运自卸车 |
|59|油船 |89012011|载重量不超过10万吨的成品油船 |
| | |89012012|载重量超过10万吨,但不超过30万吨的成 |
| | | |品油船 |
| | |89012013|载重量超过30万吨的成品油船 |
| | |89012021|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的原油船 |
| | |89012022|载重量超过15万吨,但不超过30万吨的原 |
| | | |油船 |
| | |89012023|载重量超过30万吨的原油船 |
| | |89012031|容积在2万立方米及以下液化石油气船 |
| | |89012032|容积在2万立方米以上液化石油气船 |
| | |89012041|容积在2万立方米及以下液化天然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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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产品目录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
|序号| 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 品 名 称 |
|--|------------|--------|------------------------|
| | |89012042|容积在2万立方米以上液化天然气船 |
| | |89012090|其他液货船 |
|60|冷藏船 |89013000|冷藏船 |
|61|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89019021|可载标准箱在6000箱及以下机动集装箱船 |
| |舶 | | |
| | |89019022|可载标准箱在6000箱以上机动集装箱船 |
| | |89019031|载重量在2万吨及以下机动滚装船 |
| | |89019032|载重量在2万吨以上机动滚装船 |
| | |89019041|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机动散货船 |
| | |89019042|载重量超过15万吨,但不超过30万吨机动 |
| | | |散货船 |
| | |89019043|载重量超过30万吨的机动散货船 |
| | |89019050|机动多用途船 |
| | |89019080|其他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 |
|62|机动捕鱼船、加工船及其他|89020010|机动捕鱼船、加工船及其他加工保藏鱼类产 |
| |加工保藏鱼类产品的船舶 | |品的船舶 |
|63|拖轮及顶推船 |89040000|拖轮及顶推船 |
|64|挖泥船 |89051000|挖泥船 |
|65|正射投影仪 |90083010|正射投影仪 |
|66|海洋重力仪 |90158000|其他大地测量、水道测量、海洋、水文、气 |
| | | |象或地球物理用仪器及装置 |

|67|医用超声显像诊断仪 |90181210|B型超声波诊断仪 |
|68|牙科治疗设备 |90184910|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 |
|69|直线加速器 |90189090|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 |
|70|医用X线诊断机组 |90221300|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 |
| | |90221400|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 |
| | | |备 |
|71|X射线探伤仪 |90221990|未列名X射线的应用设备 |
|72|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90222100|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α、β、γ射线的 |
| |装置(ECT) | |应用设备 |
|73|核磁共振波谱仪 |90278090|品目90.27所列的未列名仪器及装置 |
|74|X射线衍射仪 |90301000|离子射线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及装置 |
|75|数字频率计 |90304010|测试频率在12.4千兆赫兹以下的数字式频 |
| | | |率计 |
|76|动平衡机 |90311000|机械零件平衡试验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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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产品目录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
|序号| 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 品 名 称 |
|--|------------|--------|------------------------|
|77|光纤光缆测试仪(含光时域|90318010|光纤通信及光纤性能测试仪 |
| |反射计,光纤熔接机,光功| | |
| |率计,光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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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9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南水北调办职责

2.2 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职责

2.3 项目法人职责

2.4 施工及项目其他参建单位的职责

2.5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6 事故救援联络协调机制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预防信息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 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分级响应

4.3 紧急处置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5.3 保险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7.4 奖励与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8. 附录

8.1 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相关的应急预案

8.2 相关机构及值班电话

8.3 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

1. 总则

1.1 目的

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1.2.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

1.2.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故的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和重大(Ⅱ级)事故。事故等级划分的具体规定见附则。

(2)其他需要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处置的安全事故。

1.3.2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重特大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事故;

(2)重特大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事故;

(3)重特大火灾、爆炸及环境污染事故;

(4)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5)重特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6)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

1.3.3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南水北调办、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项目法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组建,项目法人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建到位履行职责前项目法人仍应当做好救援抢险工作。南水北调办予以协调和指导,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积极协调配合。

1.4.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急管理和救援的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使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在国务院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南水北调办、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和其他参建单位应急管理和救援机构组成,见图1。

2.1 南水北调办职责

2.1.1 协调、指导和监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以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检查督促各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各项目法人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预案措施;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评估工作;负责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方案和信息发布工作。

南水北调办设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宁 远(南水北调办副主任)

副组长:李新军(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司长)

成 员:彭克加(南水北调办综合司副司长)

王平生(南水北调办投资计划司副司长)

熊中才(南水北调办经济与财务司副司长)

李 勇(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副司长)

张力威(南水北调办环境与移民司司长)

刘 岩(南水北调办监督司副司长)

张忠义(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主任)

2.1.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主要职责为:传达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汇总事故信息并报告(通报)事故情况,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日常事务工作;组织事故应急管理和救援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根据需要,领导小组可设专家技术组、事故救援和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等若干个专业组(以下统称为“专业组”)。专业组的设置,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关专家从南水北调办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择;特殊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专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各专业组在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为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援和技术支撑,开展具体的应急处理工作,主要职责:

(1)专家技术组:根据重特大安全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集和组织安全、施工、监理、设计、科研等相关技术专家,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评估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提出消减事故对人员和财产危害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对策,为领导小组及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

(2)事故救援和后勤保障组:按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具体协调和指导事故现场救援,负责相关后勤保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规则和程序,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收集事故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涉及事故的相关信息,详细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程度,分清事故责任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

2.2 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职责

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职能和南水北调办的委托,做好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并实施相关的配套应急预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处理;对受委托负责监管项目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2.3 项目法人职责

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所负责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应设立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为事故预防及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和处置提供组织保障。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的总指挥为项目法人第一行政领导。

项目法人主要职责:

(1)制定所负责工程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责任,落实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

(2)事故发生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规定立即报告南水北调办和地方人民政府;

(3)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挥;

(4)组织配合医疗救护和抢险救援的设备、物资、器材和人力投入应急救援,并做好与地方有关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

(5)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

(6)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7)完成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与实际,可能发生事故的性质、规模和范围等情况设置具体项目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公布联系人及联络方式并报上级及其他相关应急救援和指挥机构。

委托建设管理和代建的项目,相应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理职责应当在项目委托管理合同中明确。

2.4 施工及项目其他参建单位的职责

2.4.1 施工单位职责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南水北调办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项目法人要求,参加项目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承担相应职责;建立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和特点,工程项目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的宣传、培训和演练;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2.4.2 其他参建单位职责

按项目法人要求参加项目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承担相应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工程项目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事故救援和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利用现有救援资源,包括人员、技术、机械、设备、通信联络、特种工器具等资源,高效组织、密切配合应急救援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影响的进一步扩大和事故损失的蔓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2.5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照国家关于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组建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事故现场救援,提出并实施控制事态发展的措施;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现场保护的有关工作;

(3)根据授权负责现场信息发布工作;

(4)为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提供资料;

(5)完成与现场事故救援有关的其他工作。

2.6 事故救援联络协调机制

按照国家要求,南水北调办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事故救援联络协调机制。在事故发生时,南水北调办做好与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做到事故信息和资源共享。

3. 预警预防机制

相关单位应针对工程建设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完善预警预防机制,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3.1 预警预防信息

3.1.1建立预警支持系统。南水北调办、国务院相关部门、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和项目法人在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信息准确,渠道畅通;反应灵敏,运转高效;资源共享,指挥有力。

3.1.2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建设管理、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重大灾害风险作出评估,特别是对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火灾、爆炸、环境污染、道路交通、工程质量等可能引起重特大事故的灾害风险作出评估,准确识别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做好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事故监测和预防,并妥善处理相关信息。

3.1.3对可能引起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险情,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当经核实后立即报告项目法人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应当在发现险情后2小时内报告南水北调办。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对照事故等级,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事故应急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Ⅱ级(重大安全事故)、Ⅲ级(较大安全事故)和Ⅳ级(一般安全事故)四级预警。

3.2.2 预警发布要遵循科学慎重、预防为主的原则。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安全事故,由项目法人报请南水北调办发布。对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安全事故的,由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指令。

3.2.3预警发布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发布程序应按规定执行。

3.3 预防行动

3.3.1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施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环境情况,编制事故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防范的对象、范围,提出防治措施,确定防治责任人。

3.3.2项目法人、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3.3.3南水北调办接到可能导致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的安全事故等级,按Ⅰ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Ⅱ级(重大安全事故)、Ⅲ级(较大安全事故)、Ⅳ级(一般安全事故)四级响应启动相应预案。

4.1 事故报告

Ⅰ级、Ⅱ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立即报告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和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南水北调办和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南水北调办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伤亡人数、影响范围、事故初步原因,以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等。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录8.3。

紧急情况下,事故报告单位可越级上报。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Ⅱ级事故发生后,南水北调办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协调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组织专家及有关资源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协调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参与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有关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Ⅰ级、Ⅱ级事故发生后,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指挥或指导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迅速就位履行职责。

Ⅰ级、Ⅱ级事故发生后,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和其他参建单位应当启动相应预案,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运作,各有关单位负责人迅速到位,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救援,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Ⅰ级事故发生导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启动时,本预案响应行动服从相应预案安排。

4.2.2 Ⅲ级、IV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由项目法人、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决定。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南水北调办。

4.3 紧急处置

4.3.1 Ⅰ级、Ⅱ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营救伤员,抢救财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3.2 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缩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明显的标志,拍照、录像,记录及绘制事故现场图,认真保存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4.3.3 项目法人、施工和其他参建单位按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资源,确保救援工作顺利实施。

4.3.4 参加紧急处置的各单位,随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汇报有关事故灾情变化、救援进展情况等重要信息。

4.4 指挥和协调

4.4.1 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专业组、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建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救援。

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协调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事故救援、事故发生地相关范围内的治安环境安全,做好人民群众的安全防护,保证应急救援人员工作安全,防止衍生、次生、耦合等事故的发生。

4.4.2 现场指挥、协调、决策应以科学、事实为基础,充分发扬民主,果断决策,全面、科学、合理地考虑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事故性质及影响、事故发展及趋势、资源状况及需求、现场及外围环境条件、应急人员安全等情况,充分利用专家对事故的调查、监测、信息分析、技术咨询、救援方案、损失评估等方面的意见,消减事故影响及损失,避免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4.4.3 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并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4.4.4 信息共享和处理

(1)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常规信息、现场信息由项目法人负责采集,具体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传输渠道和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在项目法人应急预案中明确。

(2)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南水北调办,并按规定同时报送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事故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南水北调办备案。

(3)事故信息上报和公开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5.1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5.2项目法人、施工和其他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事先准备必要的应急人员安全防护装备,以备救援时使用。

4.5.3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情况决定应急救援人员的进入和撤出,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6.1 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4.6.2 根据事故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划定危险区域范围,商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并在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4.6.3项目法人应当与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4.6.4 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协调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事故灾害区域的社会稳
定。

4.7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7.1 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后,南水北调办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相关项目法人、施工和其他参建单位配合。

4.7.2事故调查组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进行全面、科学、公正的分析研究,评估危害程度,考评应急救援指挥效能和实际应急效能,提出需要改进的应急救援方案和措施。

4.7.3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项目法人应通过事故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程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7.4国务院或其授权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南水北调办配合或参与相关调查工作。

4.7.5国家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8 信息发布

4.8.1 I级、II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南水北调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办关于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III级、IV级事故的信息发布由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并报南水北调办和相关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

4.8.2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4.9 应急结束

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耦合等事故的隐患消除,调查取证完成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救援结束。I、II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宣布解除应急状态;III、IV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项目法人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状态解除后,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的,其应急状态解除按相关预案规定办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由南水北调办或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会同协调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善后处置。

5.1.2 项目法人及事故发生单位应负责各项善后工作,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

5.1.3 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

5.1.4 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或处理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尽快恢复工程的正常建设。

5.2 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5.2.1 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格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重特大安全事故如系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5.2.2 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负责完成。

5.2.3 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应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工程安全、保质保量地完成。

5.2.4 南水北调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每年应针对工程建设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做好安全工作。

5.3 保险

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和意外伤害保险。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项目法人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和落实工伤待遇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各应急指挥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参与事故应急活动或与事故应急管理和救援有关的部门及人员通讯方式,由各有关单位提供,南水北调办汇总编印分送各有关单位,需要上报的,报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单位及人员通信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南水北调办以便及时更新。

6.1.2 应急通信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尽快撤离危险区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6.1.3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救援期间,现场指挥和救援通讯方式以无线对讲为主,辅以有线电话(含传真)、手机、微波等专用无线或有线通讯、互联网,特殊情况时,启用卫星通信等备用设备或其他联络渠道。

6.1.4涉及应急预案中需要的通信系统及设备,由有关单位根据需要配置并在配套预案中明确,各单位应加强维护,确保应急期间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及信息畅通。

6.1.5 通信与信息联络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1)根据可能突发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南水北调办、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项目法人、施工和其他参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配备适量或明确专用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工具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2)项目法人在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时,应明确备用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应急救援时立即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以供调用。

(3)救援装备应首先充分利用工程建设的既有资源,必要时动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装备或其他社会资源。项目法人应事先尽可能调查了解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应急装备及资源情况,并在其制定的具体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可能需要调用的装备及资源、调用程序和保障措施等。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应急队伍应首先充分利用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及人员,作为先期应急管理和救援队伍。

(2)必要时动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资源(包括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志愿队伍及其他社会公众力量等),作为后继应急管理和救援队伍。项目法人应事先调查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应急救援资源情况,并在其制定的具体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后继应急管理和救援队伍的来源、专业、数量、调用程序和保障措施等。

(3)特殊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依靠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来保障,如消防、医疗卫生、水下抢救等,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可以作为先期或增援应急管理和救援队伍。

(4)必要时请求工程所在地部队作为应急管理和救援增援队伍。

(5)项目法人应与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部队、有关专业应急队伍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可共同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6)应急队伍的调用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协调、指挥和调用,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7)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工程特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应急抢险培训,应急救援处置演练。

6.2.3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应首先充分利用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既有运输工具,项目法人应在其制定的具体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交通运输工具的来源、型式与功能、数量、状况、调用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必要时,动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部队等拥有的运输工具。

(2)项目法人及工程参建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合理组织,随时保证施工现场交通畅通(包括水平和垂直运输),特殊情况时应当明确保障临时应急交通通道畅通的措施。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以就近和有医疗救治能力与专长为原则,依靠工程所在地各医疗卫生机构。各项目法人应熟悉当地医疗救治机构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掌握联系方法,定期保持联系。

当与应急救援医疗机构相距较远时,项目法人应组织、督促有关单位配备必要的现场医疗救护条件,以备事故发生时,能采取临时应急救治措施。

6.2.5 治安保障

(1)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密切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设。

(2)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充分利用内部治安保卫力量维护工程内部治安秩序,保护重要部位、重要文件资料安全,保护现场,保全证据,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项目法人在必要时请当地公安机关和临近部门、单位给予支援,在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事先应掌握与当地公安机关和临近部门、单位的联系方式。

(4)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在具体事故应急预案中应明确规定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在事故处理中的具体工作,并定期组织演练。

6.2.6 经费保障

(1)各参建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协调解决。南水北调办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2)事故应急管理和救援完毕后,有关费用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 南水北调办整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各级应急救援(技术、经济及管理等)专家库,常设专家技术组,根据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派遣或调整现场应急救援专家成员。

6.3.2南水北调办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对南水北调工程安全事故的预警、预测、预防、应急管理和救援技术研究,提高应急监测、预防、处置及信息处理的技术水平,增强技术储备。

6.3.3南水北调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预防、处置的技术研究和咨询依托有关专业机构。

6.3.4 有关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项目法人及工程参建单位也应具有事故应急管理和救援的一般技术储备和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宣传

南水北调办、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项目法人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项目法人还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和事故可能影响范围,与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互动机,采取多种形式向工程参建单位、人员或公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1)南水北调办负责对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领导及人员统一组织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等培训。

(2)培训对象包括有关领导、应急人员、工程参建单位有关人员等,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

(3)项目法人应组织各参建单位人员进行各类安全事故及应急预案教育,对其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6.4.3 演练

(1)南水北调办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适时选定某一工程,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及事故特点,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必要时邀请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参与。

(3)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总结经验,完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5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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